陈秀琴诉魏锡林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1:31原告:陈秀琴,女,80岁,汉族,无工作,住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华胜村7栋107号。
托付代理人:魏树林(原告之外孙女),天津中华电表公司工作人员。
托付代理人:王宗华,天津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锡林,男,52岁,汉族,中国民主促进会天津市委员会宣传部工作人员。
托付代理人:白松林、天津市第二法律顾问处律师。
托付代理人:刘思训,天津市和平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天津《今晚报》社。
法定代表人:李夫,天津《今晚报》社总修改。
托付代理人:张维功,《今晚报》社副刊部修改。
托付代理人:周贵有,《今晚报》社副刊部修改。
原告陈秀琴以被告损害了她及死去的女儿吉文贞的声誉权为由,于1987年6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该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15岁起在天津登台表演,有必定名声,1944年19岁时病故。被告魏锡林于1985年着手创造以吉文贞为原型,体现旧社会演员磨难日子的小说。在创造期间,魏锡林曾先后3次找到原告陈秀琴,并给吉文贞之弟写信了解有关吉文贞的生平以及从艺状况,索要了吉文贞的相片,但未将写小说一事通知原告及其家人。
被告魏锡林写完小说《荷花女》后,投稿于《今晚报》。该报于1987年4月18日至6月12日在副刊上连载,每日刊登1篇,合计56篇,约11万字。当小说在《今晚报》刊登不久,原告陈秀琴及其亲属即以小说内容及插图有损吉文贞声誉为由,先后两次去《今晚报》社要求停载。《今晚报》社以报纸要对读者担任为由予以回绝。
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一书使用了吉文贞的实在名字和艺名,称陈秀琴为陈氏。书中描绘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许某某等3人爱情,并3次接纳对方聘礼,其间于某某已婚,吉文贞却乐意作于某某的妾。小说还描绘了吉文贞先后到其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某某和刘某某家唱堂会并被袁、刘凌辱。小说最终暗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一起,小说还描绘了陈秀琴赞同女儿作于某某的妾,接纳了于家的聘礼。上述内容确属魏锡林虚拟。
原告陈秀琴在《荷花女》宣布后,精力遭到影响致病,形成医药费等实践丢失404.58元。
在审理中,被告魏锡林辩称,《荷花女》体裁为小说,作者有权虚拟。创造该小说的意图是经过对荷花女凄惨命运的描绘,使读者酷爱新社会,怨恨旧社会,小说《荷花女》并未危害吉文贞的形象,而是美化、抬高了她的形象,故不构成损害原告及吉文贞的声誉权。吉文贞自己已故,原告陈秀琴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