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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行使留置权应该怎么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1:40
【案情】
江苏淮安某轿车租借服务中心将“北京现代”一辆出租给顾某。两边约好:日租金为200元;如发作交通事端,承租人应按每日200元付出车辆修补期间的租金丢失,并按事端和车辆丢失巨细承当车辆加快折旧费(其间修补费3万以上,按30%提取);出租人担任处理租借车辆强制性稳妥。次日,顾某在运用租借车辆时发作交通事端,并将车辆交由租借服务中心指定的修补厂进行修理。经交警部门确定,本次事端共构成两边车辆丢失42089元(其间租借车辆修补费为40215元),顾某负事端非必须职责,应承当车辆丢失费用14027元。因租借车辆实践并未按租借合同约好向稳妥公司投保,致事端发作后,顾某所承当的补偿款无法向稳妥公司恳求理赔。后顾某自行与修补厂结清费用后,将车辆取回,并要求租借服务中心付出其承当的事端补偿款14027元。因租借服务中心回绝付出,顾某遂对车辆予以拘留,两边因而发作胶葛。
租借服务中心申述顾某返还车辆、付出租金丢失和加快折旧费;顾某以为自己是对车辆依法行使留置权,不该承当原告租金丢失,并反诉租借服务中心付出代垫修理费用14027元。后经法院和谐,顾某将车先返还租借中心。本案在处理时,对顾某应按租借合同约好向租借服务中心付出车辆加快折旧费及修理期间的租金丢失;租借服务中心应按实践投保或许享有的理赔款承当顾某付出的修理费用并无争议。但对车辆修理完毕后至实践返还给租借服务中心前这一期间的租金丢失,顾某是否应当承当争议较大。
【不合】
一种定见以为,本诉与反诉存在牵连联系,顾某在代垫修补费未得到归还前,有权对租借车辆行使留置权,对该期间的租金丢失,顾某不该承当。
另一种定见以为,本诉与反诉虽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令联系,且两边债款债款相抵后,顾某实践还下欠租借服务中心丢失费用,故顾某对租借车辆不享有留置权,对该期间的租金丢失,顾某仍应承当。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详细理由如下:
一、债款与被留置物是否归于同一法令联系,是一般留置权建立的要件之一。留置权源于罗马法中的的诈骗抗辩的回绝给付权,即当事人之间互负债款时,一方在未得到清偿前,有权回绝对方的给付恳求,这种抗辩是一种对人的权力,并不考虑债与债之间是否有牵连,也无债款与物权之分。法国学者则将该法令原理进一步完善,构成债款与债款不实行的回绝给付抗辩权、债款与物权不实行的回绝给付抗辩权,清晰只有当债款的发作与物具有牵连性时能够回绝物的返还的独立的留置权的原理,但此刻的留置权仍归于债款的抗辩权系统,并不具有物权的特点。瑞士的《民法典》对留置权作了进一步的开展,将其与动产质权并排,规则当债款与留置的标的物有相关时,债款人在受清偿前,有权留置经债款人赞同由债款人占有的产业或有价证券;如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经事前告诉债款人,得变卖留置物,留置权才真实演化为担保物权。我国法令对留置权的法令规则也阅历了一个演化进程,《民法通则》第89条第4项规则债款人对留置权人所担负的债款与留置权人对产业的占有应依据同一合同;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9条规则债款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款的发作应具有牵连联系;2007年10月施行的《物权法》第231条规则“债款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款归于同一法令联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在外。”由此可见,我国不一起期的法令对留置权的建立要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则。依据法令适用重新准则,在上述法令规则相冲突景象之下,是否构成留置权应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则。而《物权法》依据法令主体的不同对留置权的构成作出了不同的规则,即企业之间仍征引原先法令规则的牵连联系作为留置权的构成要件,非企业之间的应以是否属同一法令联系作为留置权的建立要件。《物权法》如此规则,既维护了目前市场首要主体——企业之间买卖的安全,一起也使留置权的法令规则逐渐规范,更契合法令的逻辑思维,逐渐缩小了以往合同联系、牵连联系含糊法令概念适用的规模。本案并非企业之间的胶葛,应属《物权法》规则的一般留置权,应以是否属同一法令联系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确定规范。
二、本案顾某所建议的债款与其对车辆的占有所依据的并不是同一法令联系,车辆不能成为顾某的留置物。笔者以为所谓同一法令联系应指因同一法令事真实特定民事法令主体之间构成的权力义务联系。本案顾某占有租借服务中心的车辆,是依据两边租借行为构成的租借法令联系,而占有租借车辆。顾某向租借服务中心建议代垫修理费用14027元,尽管与租借行为有必定的牵连联系,但并不是因租借行为这一单一法令现实而发作的,而是依据多重法令现实即顾某与租借服务中心之间的租借行为、顾某与第三人之间发作的交通肇事行为、租借服务中心未按租借合同约好为车辆进行稳妥的不作为行为多重法令现实而发作的,如仅有租借行为,而无另两个法令现实,并不能构成顾某向租借服务中心建议代垫修理费用的恳求权。故顾某所建议的债款与其对车辆的占有所依据的并不是同一法令现实,二者并不属同一法令联系,顾某不能因该债款而对占有的车辆行使留置权。
三、本案不宜支撑顾某行使留置权的另一原因是顾某与租借服务中心显着互负债款,在两边债款未抵消前,顾某不能仅依据自己对租借服务中心的单独债款留置其车辆。《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债款人能够留置现已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当两边互负债款或债款存在显着争议时,占有产业的一方当事人能否留置对方的产业,对此,法令未作清晰规则。但追根穷源留置权是从罗马法中的的诈骗抗辩的回绝给付权中演化而来,在债款与物权作出清晰区分后,依据对物权应优先于债款维护的法令原理,占有物的一方当事人如建议实行抗辩权,应先针对对方的债款行使该权力,在两边债款彼此抵消后,对方仍欠其债款的,方能在法令答应的条件下对占有的对方物行使留置权。本案中即便顾某建议的债款悉数建立,但当两边债款相抵后,顾某实践仍欠租借服务中心债款,故顾某亦不能对车辆行使留置权。为防止相似胶葛的发作,有用束缚债款人乱用留置权,法令应当清晰规则,建议债款的一方债款人留置别人产业,但该债款实践并不存在或应当与对方债款抵消的,该债款人留置别人产业的行为不受法令维护,并承当对别人构成的产业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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