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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采矿许可年开采量 合同无效双方均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0:25
合同无效两边均担责
中心提示:
矿产资源挖掘联系到了国民经济的命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以及环境的维护和资源的有用使用。关于矿产资源的挖掘,国家设定了行政答应准则。依法享有采矿权的主体,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为其颁布采矿答应证。采矿权依法能够转让,采矿权转让协议是否能够与采矿答应证答应的内容相冲突?本文结合以下事例进行解析。
案情简介:
A公司依法获得了某县一锰矿的采矿权,采矿答应证限制其年挖掘量是3万吨。2003年7月16日,A公司与张某签定了《锰矿转让合同书》,约好将A公司具有的锰矿转让给张某,挖掘期限为3年。该转让协议约好,张某每年挖掘量须在6万吨以上,不然构成违约。因为张某第一年挖掘量没有到达合同约好的6吨以上,因而该合同在实行过程中发作胶葛,A公司以张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免除锰矿转让合同。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两边签定的转让合同合法有用,张某未依照合同约好年挖掘6万吨以上锰矿构成违约,应承当违约职责。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转让合同约好的年采矿量超过了采矿答应证核定的年采矿量,是违法的,对此A公司和张某都存在缔约过失,均应承当相应的缔约过失职责。
律师点评:(李同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主任)
对矿产资源的挖掘归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根据我国行政答应法的规则对矿产资源的挖掘应施行行政答应,依法获得采矿答应证的矿山企业及个人应当在采矿答应的规模内进行采矿,超出行政答应规模进行采矿的归于违法行为。A公司在采矿转让协议中约好张某年挖掘量6万吨以上,超出采矿答应的3万吨年挖掘量规模,归于违背我国行政答应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因而,协议中对年采矿量的约好条款无效,因为该违法约好的条款是本合同的首要条款,该条款致使该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此合同不得持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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