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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0:44
托付是一项民事行为,假如要托付别人的,需求签定托付合同,或许出具托付函。托付人一般是自然人或许法人,受托人也可所以自然人或许法人。那么,托付人和受托人可所以同一人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托付人和受托人有必要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有偿的托付合同,在托付业务完结后,托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付出酬劳。即使是托付合同中并没有约好酬劳的,但依据习气或许依据托付业务的性质应该由托付人给付酬劳的,托付人依然有付出给受托人酬劳的职责。
一般处理业务结束,托付联系才停止。但在托付业务未悉数结束之前合同提早停止合同的状况也许多,提早停止托付人是否还要给付酬劳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则,我国台湾民法典第548条规则“委任联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业务处理未结束前已停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恳求酬劳。”
第四百零五条规则:“受托人完结托付业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付出酬劳。因不行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托付合同或许托付业务不能完结,其原因首要来自三个方面:
1、是因托付人的原因,如托付人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则的景象,受托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许托付人不给付处理业务的费用,致使业务无法进行的。
2、因为客观原因,如发作不行抗力,或许托付人逝世、破产,托付的,或许受托人逝世、损失行为能力无法使托付业务完结的等。上述鬲都不是因受托人的差错形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托付人应当依据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所付出的作业的长短或许所供给业务的巨细,给付受托人相应的酬劳。
居间合同托付人的权力和职责
(一)居间托付人的权力
居间合同托付人是指托付居间人进行定约中介活动的人,包含法人、自然人。
(1)要求居间人照实陈述有关缔结合同的事项。居间合同缔结后,托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将自己所知的有关缔结合同的信息陈述给托付人,不得隐秘状况,不得招摇撞骗,诈骗当事人。
(2)要求居间人承当危害赔偿职责。假如居间人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供给虚伪状况,危害托付人利益的,托付人能够不付出其居间酬劳,还有权要求居间人承当危害赔偿职责。
(二)居间合同托付人居间托付人的职责
(1)酬劳付出职责。居间人促进合同建立的,托付人应当按照约好付出酬劳。对居间人的酬劳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6l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依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认。因居间人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而促进合同建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均匀担负居问人的酬劳。
(2)费用担负职责。居间人未促雇合同建立的,不得要求付出酬劳,但能够要求托付人付出从事居间活动开销的必要费用。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在一般状况下,托付人是能够托付其别人替代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受托人需求在法定的托付权限内行使权力。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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