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撤诉后诉讼费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22:22
在实践中,咱们许多人或许都会接触到有关上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撤诉后诉讼费这类的问题,可是因为咱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许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材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上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撤诉后诉讼费怎样处理。
关于撤诉案子诉讼费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则:撤诉的案子,案子受理费由原告担负,折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践开销收取。可是关于依照撤诉处理的案子是否应该交还诉讼费,应该依照什么份额交还诉讼费却没有清晰的规则。笔者以为,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本钱,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法,所以关于按撤诉处理案子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依照司法实践的状况,区别对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则: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能够缺席判定。依据这条的规则,咱们能够以为,按撤诉处理的案子有以下几种状况:
一种状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就这种状况而言,未经答应半途退庭,不可是对自身诉讼权力的抛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交还诉讼费,而且应遭到相应的处分。
另一种状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条对这种景象规则的比较广泛,在实践中,当事人或许有几种动机。一些当事人以为没有胜诉的或许,不出庭以削减诉讼的本钱;一些当事人缺少法律知识,忧虑经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子的再次受理;还有的当事人则是因为各种原因,对法院发生抵触情绪,歹意的不参与诉讼。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刻,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本钱,假如仍对比自动撤诉,交还一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舞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交还诉讼费。
第三种状况是,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申述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刻,在这段时刻里,或许因为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本来的通讯方法、联系方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法,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与庭审。在这种状况下,只需当事人片面并非歹意,那么应该答应当事人就交还诉费问题独自或一起提出申述,并应该交还一半的诉费。
诉讼费可否申述、上诉的问题。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多规则对诉讼费用可独自提出检查要求和提起上诉。俗话说“有权力而无救助,等于无权力,有权力即有救助,有救助才有权力”。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议提出上诉。而只是在第三十二条规则,假如核算上有过错,法院应当用裁决更正。也就是说,独自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议提起上诉是不被答应的,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妥约束。
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动身,能够建立诉讼费贰言检查准则和上诉准则,当事人对法院要求预交的诉讼费能够向该院请求检查一次;对一审判定确认的诉讼费承当数额,不服的当事人能够独自提出上诉;对二审判定确认的诉讼费承当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该院请求检查或在再审请求中一起提出,假如案子自身没有过错而诉讼费分管呈现过错,法院能够以裁决的方式予以纠正。这样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也使法院在确认诉讼费怎么承当上更趋合理、公平,一起削减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磨擦。
期望经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上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撤诉后诉讼费相关的问题有愈加深化的了解。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关于撤诉案子诉讼费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则:撤诉的案子,案子受理费由原告担负,折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践开销收取。可是关于依照撤诉处理的案子是否应该交还诉讼费,应该依照什么份额交还诉讼费却没有清晰的规则。笔者以为,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本钱,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法,所以关于按撤诉处理案子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依照司法实践的状况,区别对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则: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能够缺席判定。依据这条的规则,咱们能够以为,按撤诉处理的案子有以下几种状况:
一种状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就这种状况而言,未经答应半途退庭,不可是对自身诉讼权力的抛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交还诉讼费,而且应遭到相应的处分。
另一种状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条对这种景象规则的比较广泛,在实践中,当事人或许有几种动机。一些当事人以为没有胜诉的或许,不出庭以削减诉讼的本钱;一些当事人缺少法律知识,忧虑经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子的再次受理;还有的当事人则是因为各种原因,对法院发生抵触情绪,歹意的不参与诉讼。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刻,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本钱,假如仍对比自动撤诉,交还一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舞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交还诉讼费。
第三种状况是,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申述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刻,在这段时刻里,或许因为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本来的通讯方法、联系方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法,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与庭审。在这种状况下,只需当事人片面并非歹意,那么应该答应当事人就交还诉费问题独自或一起提出申述,并应该交还一半的诉费。
诉讼费可否申述、上诉的问题。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多规则对诉讼费用可独自提出检查要求和提起上诉。俗话说“有权力而无救助,等于无权力,有权力即有救助,有救助才有权力”。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议提出上诉。而只是在第三十二条规则,假如核算上有过错,法院应当用裁决更正。也就是说,独自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议提起上诉是不被答应的,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妥约束。
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动身,能够建立诉讼费贰言检查准则和上诉准则,当事人对法院要求预交的诉讼费能够向该院请求检查一次;对一审判定确认的诉讼费承当数额,不服的当事人能够独自提出上诉;对二审判定确认的诉讼费承当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该院请求检查或在再审请求中一起提出,假如案子自身没有过错而诉讼费分管呈现过错,法院能够以裁决的方式予以纠正。这样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也使法院在确认诉讼费怎么承当上更趋合理、公平,一起削减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磨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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