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6:00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 年 第 1 号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答应施行程序规则》现已2005年11月10日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施行行政答应行为,清晰行政答应程序,进步行政答应功率,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等法令、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银监会依照本规则的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施行行政答应。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局)和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则的程序施行行政答应。
第三条 银监会施行行政答应应当遵从揭露、公平、公平、功率及便民的准则。
第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施行行政答应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公平廉洁,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银监会的行政答应事项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建立、改变和停止答应事项,事务答应事项,董事和高档管理人员任职资历答应事项,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和国务院决议的其他答应事项。
第六条 行政答应施行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检查、决议与送达三个环节。
第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以下操作流程施行行政答应:
(一)由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其间一个机关受理、检查并决议;
(二)由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报送银监会检查并决议;
(三)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开始检查,报送银监局检查并决议;
(四)由银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一起检查并决议。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行政答应的事项、条 件、具体操作流程、检查决议期限等适用《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答应事项施行办法》、《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答应事项施行办法》、《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答应事项施行办法》和《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协作金融机构行政答应事项施行办法》等规章的规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