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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制造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税前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2:30

【问题】
我公司是饮料制作业,每年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比较大,请问这部分费用能够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吗?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职业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72号)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化妆品制作、医药制作和饮料制作(不含酒类制作,下同)企业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不超越当年出售(运营)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采纳特许运营形式的饮料制作企业,饮料品牌运用方发作的不超越当年出售(运营)收入30%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能够在本企业扣除,也能够将其间的部分或悉数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作为出售费用据真实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在核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运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除掉。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独自核算,并将品牌运用方当年出售(运营)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的证明资料专案保存以备查看。
上述所称饮料企业特许运营形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授权品牌运用方在指定区域出产及出售其产制品,并将能够由两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当的广告费及事务宣扬费用一致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承当的运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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