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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的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18:43
提存将会在三方当事人之间发作法律效能,即在提存人(债款人)与债权人(受领人)、提存人与公证处、公证处与债款人三方面将会发作不同效能。
(一)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发作不同效能
不管债权人是否收取提存物,提存都将消除债款,免除担保人的职责,债权人只能向公证处收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款人恳求清偿。仅仅将提存作为合同(协议)停止的原因。《提存公证规矩》规矩,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既告清偿。依据有关法律规矩,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一切。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担负,由此可见,提存还将发作以下效能:一是标的物危险搬运,提存发作清偿的效能,意味着标的物一切权的搬运,因此标的物在正常情况下毁损、灭失的危险均转由债权人承当。可是,如公证处差错形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公证处应对债权人负有补偿职责。二是提存期间的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一切,如提存发作的利息,孳息是提存物派生物,与提存物是主物与从物联系,天然归债权人一切,但提存人依法取回提存物的,将不发作提存,孳息仍归债款人一切。三是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担负。按《提存公证规矩》第二十五条规矩承当,可是,当事人还有约好在外。
(二)提存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能。
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提交公证处,在相互间就发作公法上的法律联系。
(三)公证处与债权人之间的效能。
《提存公证规矩》第二十八条的规矩:契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好的给付条件,公证处回绝给付的,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期限给付: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公证处负有补偿职责。提存公证的特殊性也决议了公证处承当职责的特殊性,最明显的便是清晰的指出公证处的补偿职责。
实践证明,展开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款联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备胶葛,削减诉讼,对安稳和促进社会民事、经济秩序安全流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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