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抢注“中超”商标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2:4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超”商标贰言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周军的上诉恳求,保持了原审判定。国家商标评定委员会须对“中超”商标从头作出复审裁决。
2002年11月27日,周军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中超”商标恳求,该商标经开始审定并布告,指定运用产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中国足球协会以为,“中超”系该协会首创并具有显著性与杰出识别性的闻名标志,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贰言恳求。商标局以为足协称周军仿制仿照并抢先恳求注册其闻名的、运用在先的“中超”商标依据不足,裁决被贰言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中国足协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提出了商标贰言复审恳求。2010年6月31日,商标评定委员会又做出第11161号裁决,以为足协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中超”商标注册侵犯了其权力,且依据其依据也不足以证明“中超”商标所表明的内容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不能确定第三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再次裁决被贰言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针对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中国足协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吊销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依法吊销商标评定委员会第11161号裁决,判令商标评定委员会从头对被贰言商标做出复审裁决。
商标评定委员会、周军不服原审判定,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恳求吊销原审判定,保持商标评定委员会原裁决。
北京市高级法院经过审理以为:“中超”是中国足球协会兴办的“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简称,经过该协会和各类媒体的长期运用和很多宣扬,“中超”具有极高的社会闻名度和商业价值。作为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中超”自其概念诞生之日起,就继承了甲A联赛在大众中的巨大影响力,中国足球协会在威望媒体上进行的宣扬报道已使相关大众将“中超”与中国足球协会形成了仅有对应联系。因而,周军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产品上注册“中超”商标,易使相关大众以为其产品来历于中国足球协会或许与中国足球协会有关,然后导致对产品的来历发生误认,从而发生不良影响。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确定现实过错,原审法院予以纠正正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2002年11月27日,周军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中超”商标恳求,该商标经开始审定并布告,指定运用产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中国足球协会以为,“中超”系该协会首创并具有显著性与杰出识别性的闻名标志,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贰言恳求。商标局以为足协称周军仿制仿照并抢先恳求注册其闻名的、运用在先的“中超”商标依据不足,裁决被贰言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中国足协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提出了商标贰言复审恳求。2010年6月31日,商标评定委员会又做出第11161号裁决,以为足协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中超”商标注册侵犯了其权力,且依据其依据也不足以证明“中超”商标所表明的内容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不能确定第三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再次裁决被贰言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针对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中国足协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吊销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依法吊销商标评定委员会第11161号裁决,判令商标评定委员会从头对被贰言商标做出复审裁决。
商标评定委员会、周军不服原审判定,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恳求吊销原审判定,保持商标评定委员会原裁决。
北京市高级法院经过审理以为:“中超”是中国足球协会兴办的“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简称,经过该协会和各类媒体的长期运用和很多宣扬,“中超”具有极高的社会闻名度和商业价值。作为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中超”自其概念诞生之日起,就继承了甲A联赛在大众中的巨大影响力,中国足球协会在威望媒体上进行的宣扬报道已使相关大众将“中超”与中国足球协会形成了仅有对应联系。因而,周军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产品上注册“中超”商标,易使相关大众以为其产品来历于中国足球协会或许与中国足球协会有关,然后导致对产品的来历发生误认,从而发生不良影响。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确定现实过错,原审法院予以纠正正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