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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1:06
一、概念
私运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违背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不合法带着、运送、邮递国家制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私运国家制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刑法修正案(七)》: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私运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制止进出口的其他货品、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私运兵器、弹药、核资料或许假造的钱银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私运国家制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宝贵金属或许国家制止进出口的宝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产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私运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制止进出口的其他货品、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本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各款的规则处分。”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制止进出口的准则,违法目标则为国家制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所谓珍稀植物,是指国家重点维护的原生地天然成长的宝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成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明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如银杉、水杉、银杏、水松、杜仲、桫椤、珙桐、苏铁树、金钱松、台湾松、香果树等。既可所以原产、原生于我国,也可所以原产、原生于外国。依据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发布的《野生植物维护法令》的规则,珍稀植物,分为国家一级维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维护野生植物。其名录则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维护、建造等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同意后发布。
至于珍稀植物制品,则是指来源于珍稀植物,经加工出来的制成品,如药材、木材、标本、用具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不合法带着、运送、邮递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详细方法可拜见私运兵器、弹药罪中对私运行为方法的介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本钱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成心,即明知是国家制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而仍决意不合法带着、运送、邮递进出国(边)境。过错不能构本钱罪。假如不知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或虽知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但不知是国家制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即便有私运行为,也不能构本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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