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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案谈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9:08
案情
李某(男)与王某(女)于1994年6月6日举办成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一向未处理婚姻挂号手续。2006年3月,因为两边性格不合等原因,王某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某免除婚姻联系。
分析
笔者以为,要正确处理本案,关键是怎么确定实际婚姻联系。实际婚姻是相对于法令婚姻而言的,在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吊销未作明文规则,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强化了程序上的成婚本质检查挂号要件,即假如没有处理成婚挂号,即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令也不认可两边的夫妻联系。但新修订的《婚姻法》又一起增加了婚姻的补挂号准则,该准则的设立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未处理成婚挂号的男女两边供给补偿的时机,使两边联系能够有效地得到法令的维护。随后为了处理实际中存在的那些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处理补挂号手续的男女两边的共同生活状况应怎么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5条作出了明确规则,即“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实际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法令规则成婚的本质要件有三:男女两边到达法令规则的成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两边没有法令制止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没有法令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结合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说,能够看出我国在必定的范围内供认实际婚姻的合法性。依据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现确定为实际婚姻的截止时刻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实际婚姻处理,法令给予应有的维护,而不问两边共同生活时刻的长短,也不管两边共同生活初期或许某个阶段中或许还不完全契合婚姻联系的本质要件等状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有了成婚的本质要件,都能够确定为实际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没有处理婚姻挂号,则不再是实际婚姻,除非是男女补办成婚挂号,不然当事人之间根据婚姻而发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令的保证。
就本案而言,法院以为李某与王某虽在举办成婚仪式时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但举办成婚仪式的时刻显然是在1994年2月1日今后,故不能确定为实际婚姻联系,并奉告两边应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法院能够离婚案由处理该案;若仍未补办成婚挂号,当事人仅申述要求免除两边的同居联系,法院应裁决不予受理。当然假如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子女抚育、产业切割以及债权债务等发生纠纷,是能够向法院提申述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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