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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分为哪些类型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01:29
内容摘要:股权作为公司法规矩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式权力形状,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性质。本文依据我国法令规矩,对股权转让的若干法令问题作一讨论,并就履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股权转让是否收缴营业税、股权转让合同公证作了开始研讨,对公证实务或许有利。
关键词:股权 转让 法令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别人,使别人获得股权的民事法令行为。由股权转让触及法令关系杂乱,在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的效能时难度较大。本文依据我国法令规矩,学习外国的有关做法,参看相关材料,对我国股权转让若干法令问题作一讨论。
一、股权转让品种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别人(受让方)两边当事人意思标明共同而发作的股权搬运。由于股权转让有必要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共同才干发作,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方法加以表现。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比例的转让,在我国是指有限职责公司的出资比例的转让。股份转让,依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方法的股份转让,实践包含已交纳本钱可是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含那些尽管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方法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矩,股权转让有必要以书面方法、乃至以特别的书面方法(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常常发作,特别以股票为表现方法的股权转让,经过非书面的方法更能有用快速地进行。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定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收效或许受让款的付出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定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为躲避此项法令规矩,发起人与别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建立3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司理与别人签署以不再任职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归于预期股权转让。
4、公司参加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加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加股权转让,标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能够视为股东资历的名义替换但已本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加股权转让最为活跃的含义。但一起还应注意到,当时我国许多公司参加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约请或许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署理的景象时有发作。
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归于股权转让的干流形状。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置的一种方法。股东完全能够经过赠与的方法转让其股权。股东的承继人也能够经过承继的方法获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假如股东单独以赠与的方法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能够依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承受或抛弃的意思标明,受赠人承受股权赠与,股权发作转让;受赠人抛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作转让。
可是,假如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到《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组织处理了公证,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许未付出对价为由进行反悔。由于,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矩:“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职责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给赠与的产业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给。”
二、股权转让的约束
股权转让以自在为准则,以约束为破例,这是国际范围内公司法令有关股权转让的整体规矩。可是,不管股权转让多么的自在,对其破例的约束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约束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检查很难掌握。详细地说,对股权转让的约束能够分为以下3种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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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
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即各国法令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约束。这也是股权转让约束中最首要、最为杂乱的一种,我国法令规矩,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首要表现为封闭性约束,股权转让场所的约束,发起人持股时刻的约束,董事、监事、司理任职条件的约束,特别股份转让的约束,获得自己股份的约束。
⑴、封闭性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矩:“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出资或许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有必要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出资,在平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的这一约束规矩,表现了有限职责公司的典型的封闭性、闭锁性。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约束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44条规矩:“股东转让其股份,有必要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所进行。”第146条规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所将该股票交给给受让方即发作转让的效能。”此类转让场所的约束规矩,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罕见。这或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维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方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约束是公司法令制度中的幼稚病。实践也证明,此类约束性条款缺少可操作性。
⑶、发起人持股时刻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约束,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力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各类商场主体相等行使权力不相称。一起,还能够使本来有实力的出资者因忧虑此类约束而不肯全额出资,使出资商场遭到影响。
⑷、董事、监事、司理任职条件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矩:“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意图是根绝公司负责人使用职务便当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情股权买卖,然后危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司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别股份转让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矩:“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能够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能够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许购买股份的批阅权限、管理办法,由法令、行政法规另行规矩。”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矩》第20条规矩:“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正企业原合同、规章协议自核发改变外商出资企业赞同证书之日起收效。协议收效后,企业出资者按照修正后的企业合同、规章规矩享有有关权力并承当有关职责。”
⑹、获得自己股份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矩:“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削减公司本钱而刊出股份或许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兼并时在外。”公司按照法令规矩收买本公司的股票后,有必要在10日内刊出该部分股票,按照法令、行政法规处理改变挂号,而且布告。一起,第149条第3款还规矩:“公司不得承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儿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精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
由于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矩:“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力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假如公司承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公司一旦完成质押权时,则按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的规矩:“债款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务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公司作为出质人又极有或许获得自己的股票,这样与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的规矩又相对立,犯了自相对立逻辑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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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规章的股权转让约束
依规章的股权转让约束,是指经过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规章的股权转让约束,多是按照法令的答应来进行。在我国公司法令中却没有此类约束性规矩。实践中,尽管公司规章对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约束,如有的公司规章规矩:“股份只能在股东之间转让”,可是,即便公司股东违背了规章约束的股权转让,或许说未按规章要求获得公司赞同与供认的股权转让,本文以为,相对于公司而言或许不具有对立效能,可是相对于协议两边而言,不能以违背规章约束为由建议无效。
3、依合同的股权转让约束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约束,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好对股权转让作价的约束。此类合同应包含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平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彼此约好、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好,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约束的详细表现。本文以为,依合同的股权转让约束应是依规章的股权转让约束的一种特别方法,应对比以公司规章对公司股权转让约束的类型处理。
三、股权转让中的难点
1、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未出资实践上是虚伪出资,即“获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价值而获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用,不能混为一谈。本文以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秘未出资的现实真象,受让人因而遭到诈骗,不然不该确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两边只需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现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当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职责,这并不危害别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本钱的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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