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旧家电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4:37摘要:本文对当时废旧家电产品的收回运用存在问题作了扼要的描绘,并对旧家电产品的意义进行了界定,然后针对购买旧家电产品发作的侵权职责进行剖析。指出当时有关产品特别侵权的法令法规没有对旧家电产品的侵权职责作出任何的规则,是当时有关产品侵权存在的一个缺点,进一步引申出我国在废旧产品的收回运用和出售方面的立法有着严峻的缺乏,期望此文的探析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废旧产品 旧家电 产品侵权 循环运用
前 言
当时我国关于废旧物资的收回与运用还没有相应法令法规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废旧物资现在现已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含的内容适当广泛,大致首要包含废旧机电、废旧塑胶产品、废旧电池等等,其间废旧家电产品是其间的一个首要内容。我国的旧家电市场比较紊乱,收回旧家电根本首要是靠专门从事废旧收买的个人走街串巷叫喊收回。因为旧家电市场的不规范,所卖出的旧家电产品对购买人常常带来形成人身和产业上的危害,而当时的购买人首要是低收入集体,大都为从乡村到城市务工的农民工。他们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节衣缩食略有结余,在不能够买新的家用电资产品的状况下在旧家电市场购买旧家用电子产品,带回家园让爸爸妈妈和孩子运用。在运用的进程中就经常听到有人购买的旧家电产品发作爆炸等意外事故,给购买人或运用人形成人身损伤或产业损失。但因为我国现在有关产品侵权的法令法规在这个方面还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则,对此笔者试着作一些有关旧家电产品侵权职责的法令探析。
一、产品侵权的一般概述
我国关于产品侵权的法令法规首要有《民法通则》122条和《产品质量法》,并且关于产品侵权首要是在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和缺点的景象下,且在有用的运用期限内。假如是因为在运用的进程中因产品质量缺点导致侵权发作,受害人提起产品质量侵权之诉才干得到法院的支撑。那么何谓产品?何谓产品质量缺点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规则:“本法所称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作,用于出售的产品。”第34条规则:“本法所称缺点,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别人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是指不符合该规范。”可见,产品缺点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作者和出售者,因制作、出售的产品形成别人的人身或产业危害应承当民事职责的行为。[1]它首要发作在流通领域环节,并且是因为产品自身又缺点,所承当的职责为无过错职责准则,在诉讼中实施举证职责倒置。那么怎么界定产品缺点侵权呢?最根本要具有三个要件,即产品有缺点;形成的人身损伤或产业损失的详细现实;且二者之间有必要具有因果关系。假如具有这些构成要件,惯例景象下承当产品缺点致人危害的侵权职责的承当者就可能是由制作者、出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承当,且受害人可向恣意一方提起诉讼,要求承当侵权职责。可是关于对购买的旧家电产品运用导致发作的人身损伤或产业危害的侵权职责,受害人提起的侵权之诉不能得到法令的支撑,无相关的法令条文来维护受害人,制作者、出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不承当任何职责。我国于对旧家电市场出卖的家电产品发作的产品侵权职责的承当没有任何的法令法规规则,并且关于废旧家电的收回运用的法令法规和规章法令到现在也没有,仅有能够查询到的是国家发改委2004年寻求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收回处理管理法令》(寻求意见稿),但此意见稿在上报国务院之后也没有了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