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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及认定标准介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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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名商标的确定组织
《维护工业产权的巴黎条约》是维护工业产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5-3-19正式成为该条约成员国.《巴黎条约》只供认商标注册国、运用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可的该国著名商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同意的国务院组织改革计划和《国务院关于组织设置的告诉》(国发[1998]5号)(即国务院"三定计划")中把确定著名商标的职权赋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事实上,自1991年起至2003年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经过个案先后确定了国内著名商标196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世贸组织(WTO)议定书于2001-12-11收效,WTO的《常识产权协议》(TRIPs)清晰要缔约方对常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施全面司法检查.因而,法院也是著名商标的合法确定组织.
一般地说,实行司法权的法院和实行行政权的国家商标局在著名商标的确定方法、确定程序和确定效能上有所区别.
国家商标局著名商标确定是根据(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令第56号)<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法院确定著名商标实例.
关于著名商标的确定规范
各国大体一致.主要是从顾客数量、地域规模、运用年限、商标价值,4个方面,衡量商标的著名度、市场占有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在威望民意组织问卷调查、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咨询社会专家的定见,作出确定.
在著名商标的确定效能上有人主张废弃《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定》中的3年时刻约束,赋予第三人对著名商标的吊销请求权,赋予确定组织对著名商标的吊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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