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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7:27
依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法令规定如下:
一、 董事会成员: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能够有公司员工代表。董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经过员工代表大会、员工大会或许其他方法民主选举产生。二、董事会的董事长: 
1、人数: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整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2、职权:董事长招集和掌管董事会会议,查看董事会抉择的施行状况。副董事长帮忙董事长作业,董事长不能实施职务或许不实施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实施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实施职务或许不实施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一起推举一名董事实施职务。三、董事会会议:
1、举办次数:董事会每年度至少举办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举办十日前告诉整体董事和监事。2、董事会临视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许监事会,能够提议举办董事会暂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招集和掌管董事会会议。3、董事会举办暂时会议,能够另定招集董事会的告诉方法和告诉时限。四、表决规矩: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到会方可举办。董事会作出抉择,必须经整体董事的过半数经过。董事会抉择的表决,实施一人一票。 五、到会董事会规矩: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自己到会;董事因故不能到会,能够书面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到会,托付书中应载明授权规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抉择作成会议记录,到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六、职责承当: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抉择承当职责。董事会的抉择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抉择,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加抉择的董事对公司负补偿职责。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标明贰言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能够革除职责。(洛阳律师赵战武http://blog.sina.com.cn/u/113216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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