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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3-1)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17:42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承认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子孙权力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补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力人后再行转交。因一向未找到权力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薛某是职责人,但无对应权力人,让薛某承当补偿职责,违背了权力职责相一致的准则
B.交警大队未受丢失而保有6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交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构成合法有用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交还
D.如的确未找到权力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产业,应收归国库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过错。薛某驾车撞死一人,依照法律规则其应向死者家属付出相应的补偿费用。因而,薛某履行职责并非没有对应的权力人,而是没有详细承认的权力主体,不存在违背权力职责相一致准则的问题。
选项B.C过错。《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标准》第七十四条规则,对未闻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补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核算,年纪暂按法医鉴定陈述的大约年纪段取中心年纪核算。核查出未闻名尸身身份后,依照实践身份、年纪从头核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补偿费交给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补偿权力人承认后,告诉有关部门交给损害补偿权力人。据此可知,交警大队与薛某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赔款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交还。
选项D正确。侵略别人权益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在没有详细权力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为行使权力,将收取的补偿金上交国库,更有利于对职责主体职责的执行,然后强化人们在日常日子中对别人的留意职责,有利于完成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准则来看,在职责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分,应当重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司法部选用D答案更契合民法的基本准则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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