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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原告以婚内被告出具的欠条起诉 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22:51
 【案情介绍】
    原告郑亚娴、被告黄若定于1996年12月挂号成婚,后因对立两边屡次洽谈离婚。2003年11月20日,两边洽谈离婚,由被告执笔签定离婚协议一份,协议第三条约好:甲方(被告)应补偿乙方(原告)离婚补偿费10000元(2003年旧历年前付6000元,2004年旧历年前付4000元),第四条约好:债款区分:1、归甲方偿还的债款:黄亿玲3000元、黄红伟2000元、郑云17××元、郑跃明5000元(2005年旧历年前还清),以及工商银行住房贷款余额。2、归乙方偿还的债款:王春花3600元以及乙方所借其他金钱。同日,被告出具欠原告1万元的欠条一份,并在欠条上按第三条约好的期限许诺给付,即2003年旧历年前付6000元,2004年旧历年前付4000元,但欠条上未言明是何欠款。因种种原因,该日原、被告并未办成离婚手续,仍在一同日子,而欠条也仍在原告手中。2004年7月,原告搬走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全套婚纱拍摄设备。2004年7月11日,原、被告又签定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再未对离婚补偿费作出约好,而对债款则约好为“各自所借债款各自偿还,银行住房贷款余额归甲方(被告)偿还”。同日,持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挂号手续。2005年3月,原告以被告于第一次协议离婚当日出具的欠条为据,具状法院,建议从朋友王春花、张金秀处各借5000元交给被告用于提高走联系,被告于2003年11月20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一向未偿还,因而成讼。
    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建立,原告特供给了二位证人的书面证言及出具给证人的欠条(复印件)予以证明,欠条和证人书面证言中均讲到“原告曾向二证人各借5000元人民币,用于被告选拔走联系之用”。但书面证言中未写明证人的身份、住址等状况,原告也未供给根据证明二位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
    庭审中,被告辩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具的欠条,本质内容是离婚补偿费。在新年期间原告从我房间私行拿走了近万元人民币,原告现实上得到了补偿费,终究的离婚协议没有补偿费约好。本案发作是没有及时回收补偿费欠条,又没有在欠条上注明离婚补偿费字样才导致胶葛。至于原告供给的二位证人的书面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根据规则,不具有证明效能。原告建议被告欠款根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
    【不合定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03年11月20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欠条中的10000元是告贷仍是离婚补偿费。因而构成了三种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2003年4月被告因要选拔急需钱走联系,由原告向朋友转借10000元交给被告。2003年11月20日,被告补写了欠条。因而,原被告之间已构成债权债款联系。被告应当偿还告贷10000元及利息500元。
    第二种定见以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具的欠条,本质内容是离婚补偿费。原告现实上已得到了补偿费,终究的离婚协议没有补偿费的约好。本案胶葛的发作是因被告未及时回收补偿费欠条,又未在欠条上注明离婚补偿费字样。原告建议被告欠款,根据不足,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三种定见以为,买官卖官是我国法令严峻制止的行为,被告因要选拔急需钱走联系,与原告歹意勾结,由原告向朋友转借10000元,严峻违反了法令的制止性规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应将该10000元予以收缴,不该判归原告享有。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则了原告的申述必须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理由,却未进一步规则对某一详细案子的裁判是根据原告所建议的现实、理由作出,仍是根据被告建议的现实、理由作出,以及当原告建议的现实理由不建立,而被告建议的现实、理由建立的状况下,法院该怎么处理。这的确给审判实践的操作带来了必定的困难,还会因审判人员知道的不一致,带来裁判的紊乱。本事例的呈现正好说明晰这一点。笔者以为,这实际上涉及到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某一案子的审理目标、审理规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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