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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23:48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联络是指加害人的行为或许为加害人一切或占有的物件与被形成危害的受害人的危害之间的客观联络。与哲学上的因果联络相同,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联络也具有客观性,次第性,关联性等。可是因为从属于不同的领域,而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因果联络的表现办法是由因果联络的不同发作进程决议的,因为联络的多样性,因果联络有多种表现办法,即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
一,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联络概述
侵权危害赔偿职责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理论继受苏俄民法理论,归纳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现实,违法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的因果联络以及行为人的片面差错四个条件。在这几个构成要件中,“危害现实”是客观存在着的,“违法行为”在法令上有明文规则,“片面差错”是当事人为某一行为时的片面心思情况,这三个方面相对来讲都是比较简单调查判别清楚的,而“因果联络”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片面判别。因果联络的性质以及其复杂性决议了是否将其以法令办法规则下来并不能够处理审判实践中错综复杂的因果联络问题。现在各国都毫无疑问地供认因果联络是构成应负危害赔偿职责的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这一点无论是大陆法系仍是英美法系国家都遍及认同,可是关于怎么在理论上承认因果联络以及在实践上怎么运用,各国都没有一致的观念和办法。正如一位美国学者尖锐批评这种情况说:“在这个问题上,但凡值得说的都现已说了,许多不值得说的也现已说了,近因(proximate cause)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目不暇接,错综复杂的领域”。本文就立足于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联络的研讨,学习国外的因果联络理论,关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联络作了归纳的考虑。
(一)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联络,是指时刻,行为及其形成的某种情况在特定条件下,引起或决议民法维护目标遭到危害的一种客观联络。与其他学科上的因果联络比较,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联络有其特别性。
1、与哲学意义上的因果联络因果联络是知道事物运动开展进程中前后相继的事物之间的彼此限制、联络的一对领域。国际是由运动着的事物所构成的遍及联络、彼此限制的全体,这种遍及联络归根结底便是物质、能量和信息从一个事物向另一个事物、从一个体系向另一个体系的转化进程。在这一进程中,其间一些事物或现象总是发作于别的一些事物或现象;而一些事物或现象的消亡,也总是要转化为别的一些事物或现象。当咱们把前后相继的两个事物或现象从遍及联络中分离出来,孤登时研讨他们之间的彼此限制和依存联络时,就发作了因果联络的观念。咱们把发作或引起某一事物或现象的现象叫做原因,而把在限制联络中被发作的另一现象即原因效果的成果叫做成果。因果联络往往一起刻的次第性联络着,原因和成果的联络是辨证的,是敌对的一致。因而因果联络是国际遍及联络的中介②。任何单个事物,都是由先在事物转化而来的,是先在事物的成果;它又必定转化为其他事物,因而又是后来事物的原因。这样,国际中的各种事物就形成了一个彼此依存的因果联络链条。其间每一个承认的因果联络,都是整个链条的一个环节,是其他许多事物或现象彼此联络的中介。因而,哲学的因果联络是建立在遍及联络的根底上,这种因果联络具有以下特征:
(1)广泛性,成为哲学上的原因,可所以任何对成果发作影响的天然要素和人为要素。从理论上讲,任安在时刻上发作在成果之前的与成果发作具有同一性的要素都是原因。因而,哲学上的原因不只包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首要的、决议性的原因和非有必要的、非决议性的原因,还包含必定的原因和偶尔的原因,片面的原因和客观的原因等。一起哲学意义上的成果,可所以任何天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2)客观性,哲学意义上的因果联络,是遍及存在的、客观的,是作为人知道客体的事物之间的联络。虽然在因果联络的发作中,或许夹杂着人的片面要素,但在哲学因果联络上,只考虑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考虑人的知道程度和心思情况,因而哲学上的因果联络采纳的是唯物主义的态度,这种因果联络是一种现实的因果联络。  哲学上的因果联络是从国际观和办法论的视点来调查因果联络的。因而,它是知道法令、社会和天然因果联络的条件和根底,因为这些因果联络是从国际遍及联络中抽取出来的一个环节。
虽然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联络与哲学上的因果联络相同具有客观性,观念性,次第性,条件性和关联性的特色,但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联络又有其特别性,这种特别性表现在:侵权行为中的原因只限于人的行为,而不包含与人的行为无关的天然原因,侵权行为中的成果只限于与人的行为有必定联络的危害成果(物质的或精力的),而不包含其他成果。因为人的行为自身具有不承认性,因而,侵权行为的因果联络不如天然事物间的因果联络那样具有承认性和必定性,这也会终究影响侵权行为的承认。
2、与刑法上的因果联络侵权行为的因果联络与刑法上的因果联络虽然在许多地方具有一致性,但仍存在必定的差异。这首要体现在:
(1)关于成果的规则不同……刑法上的成果是指危害社会的成果,这种成果在成果犯和成果加剧犯时,应以必定程度的危害成果为条件或作为加剧条件,而在行为施行犯时,则不需求有成果的发作。因而威望学者以为刑法上有些违法不存在因果联络。而民法上,危害成果的发作是承认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假如一个人的行为没有给别人的人身、产业、精力形成危害,则不建立因果联络,亦毋须承当法令职责。
(2)关于成果的危害程度是否有要求不同……刑法上的危害成果有必要到达必定的程度方可建立,而民法上的危害成果有许多是达不到刑法规则的程度的,但这并不阻碍侵权职责的建立。
(3)作为原因部分的违法行为的主体不同……刑法上的原因行为一般都是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的原因行为则可所以个人的行为亦可所以安排(如法人)的行为。因为原因行为者不同,在职责承当时,在刑法上往往由个人来承当,而在民法上往往由个人或安排来承当。③
(二)承认因果联络的规范的可行性证明现在各国关于侵权行为中因果联络的有无以及怎么承认存在各种理论,可是一起的一点是以为因果联络是能够有一个规范的;因果联络的规范是能够承认的,仅仅各国依据不同的国情和习气采纳不同的办法罢了。从法哲学的视点来看,因果联络之间能够有规范可循首要是以下原因:
1、原因与成果以及其联络都是客观实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以为,国际是物质的国际,物质是客观存在的,而物质之间的联络又是遍及客观的联络,作为联络中的一种因果联络是天然界和人类社会整个物质国际不断运动改动的进程中显示出来的客观的遍及的内涵的必定联络。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因果联络,也是哲学上的因果联络的特别办法。④与哲学上的因果联络相同,侵权法中的危害行为,危害成果及二者的联络同样是客观,有规则的和能够认知的
2、因果联络规范是对因果联络的规则的知道。因果联络规范是人们对因果联络开展改动规则的归纳和总结。因果联络建立或中止,虽是对因果联络建立与否的结论性点评,但它实质上阅历了一个开展改动的进程,就象超载超越轮胎额外气压致轮胎暴裂相同,因果联络的呈现也有一个量的堆集和质的改动。当危害行为到达必定极限,就必定导致危害成果的呈现。轮胎的额外气压值和卡车的额外运载分量都是安全有用运送作业的最高极限。这个“极限”即引起事物质的改动的量便是因果联络的规范,是对客观事物内涵实质的规则性知道。其一方面是客观的、承认的、不以人们的毅力为搬运的,要受事物内涵规则的限制;另一方面,因果联络规范又是相对的,不承认的。因为知道的限制和个体差异,人们对因果联络规范的知道是有差异的,并且是不断开展改动的。依据因果联络及其规范的客观性与相对性原理和根据司法公正的考虑,完成因果联络规范在片面和客观上的一致不只或许,并且甚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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