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7:5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水发[2003]48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处理局,长江、珠江航务处理局,中远、中海、长航(集团)总公司,部救捞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送处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则,《水路运送许可证》是国内船只运送运营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送的资历凭据,有用期一般为五年。现有《水路运送许可证》的有用期大都至2003年12月31日到期(以下将2003年12月31日到期的《水路运送许可证》简称为“旧证”)。为确保水路运送运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加强证件处理,经研讨,部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共同换发《水路运送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换证目标及时刻
(一)换证目标
凡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从事国内水路运送活动,并依法获得《水路运送许可证》,且该证书至2003年12月31日到期的水路运送运营人(含企业、个体运营业户)。
(二)换证时刻
从本文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逾期未换发的过期旧证,视为无效证书。
(一)凭有用旧证(正、副本)换发新证。旧证丢失的,应由持证人做出书面报告,并登报挂失。
(二)请求换证的国内船只运送运营人应经过依据我部《国内船只运送运营资质处理规则》(2001年1号令)安排的“运营资质审查”,获得水路运送运营资质,并经过2003年年审。未经过资质审查或未参与年审的,不予换发新证。
(三)因企业改制、兼并、分立或其他原因要求改变《水路运送许可证》上企业名称等严重事项的,应按有关规则程序先处理有关改变手续后,方可换发新证。
(四)企业改变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或因行政区划建制改变需求改变企业名称的,凭已改变挂号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在换发新证时,做相应改变。
(五)换证应供给的材料
1、旧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经年审合格并加盖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年审合格专用章的2003年度年审报告书及其复印件(2003年年审后新同意的,不需供给);
4、旧证丢失、企业更名等特殊状况应按上文要求供给其他相应材料。
三、换证程序
(一)国内船只运送运营人持上述材料到其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建立的航运处理机构,下同)请求处理换证手续。
(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对请求人供给的材料进行审阅。对契合换证规则的换证请求,按我部《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送处理责任变革处理方法的告诉》(交水发[2002]166号)规则的处理责任分工,在其处理权限内的,由其回收旧证,并换发新证;不在其处理权限内的,审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年审报告书的原件,并在其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共同”章后将原件交还请求人,该复印件、旧证(正、副本)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则的程序逐级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处理权限换发新证后,逐级下发至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将新证发还请求人。对不契合规则的请求,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将不契合原因告诉请求人。
为便于船只运送运营人正常事务活动的展开,受理请求的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可在请求人旧证(正、副本)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于原件共同”章,并注明原件回收换证,该复印件在换证期间与原件同等效能。发放新证时,应将该复印件回收。
(三)处理权限在交通部或部水系航运处理派出机构的,由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后,共同到我部或长江、珠江航务处理局换发。
中心处理的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公司由集团总公司汇总后到我部共同换发(其间长航集团部属仅运营长江货运、一般客运的企业,由长江航务处理局共同换证)。部直属各救捞局(打捞局)的换证由部救捞局汇总后到部共同换证。
四、证书内容填写要求
(一)新换发的《水路运送许可证》(正、副本)款式不变;
(二)“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济类型”、“同意机关及文号”等内容按旧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记载填写。旧证记载与工商营业执照不共同的,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做相应改变。
(三)“运营范围”依照常证记载的运营范围,并按我部《国内船只运送运营资质处理规则》(2001年1号令)及有关规则共同表述方法。
运营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的,应在许可证“运营范围”中单列。已获得内支线运营资历而在其《水路运送许可证》中未列明的,在换发新证时应将同意其运营内支线的有关文件一起附上。
(四)“运营期限”有用期为五年。本次换证,共同注明:从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往后新核发的《水路运送许可证》的有用期共同为从同意之日起至第五年的10月31日止(不超越五年)。
五、其他事项
(一)要经过本次换证作业,对经2001年-2002年我部安排的运送运营资质评价未经过的企业,处理有关手续。
(二)依照处理权限,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心处理的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汇总报部或长江、珠江航务处理局换发新证的,需一起填写“《水路运送许可证》换证汇总表”。表格除以书面方式上报外,还要以Excel文件方式经过软盘或电子邮件上报。
(三)部将共同印制《水路运送许可证》正、副本,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请于11月30日前将所需数量、联系人告部水运司。
(四)各地在换证过程中,如有严重状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