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辩护词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10:26
被告及被告辩解律师通过对控诉的内容进行辩解、辩驳来证明被告的洁白或许罪过较轻时所适用的一种法令文书,便是辩解词。下面咱们就通过一个辩解词范本来了解下辩解词应该怎样写,期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忙!
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为被告人xxx出庭辩解的辩解词
审判员(审判长):
咱们承受本案被告人xxx的托付,担任其一审的辩解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晤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用的法令规则,宣布辩解定见如下:
一、辩解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不持异议。
二、法庭不能对被告人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则:“奸污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分”,该内容开始是以奸污幼女罪呈现的,而自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补充规则》撤销奸污幼女罪的罪名之后,刑法第236条只存在一个强奸罪名,该条第二款的规则仅仅一个从重情节。可是由于奸污幼女行为的复杂性,既要对幼女予以特别维护,又不能恣意扩展打击面,使得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导致确定从重的确定规范纷歧。尽管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135号告诉暂缓履行了法释[2003]4号关于行为人的确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两边自愿发作性关系,未构成严重结果,情节明显细微的,不认为是违法的批复,可是最高法院的情绪是稳重的,没有废止(2003)第4号文件,在最高法院没有终究结论构成之前,现在只能依照有罪处理,但不应当成为从重的理由,不然对被告人是极为不公正的。
本案被告人不知道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被告人现已尽到了应当的留意责任。被告人与被害人2004年7月通过网上QQ谈天知道,当被告人问询年纪时,被害人自称16、17岁,被告人遂与其持续谈天往来,两人并碰头。碰头后尽管发现被害人与16、17岁的年纪有差异,但也不能切当知道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一起公诉人依据中证人对被害人年纪辨的认也存在差错(依据卷第41-44页),而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密切行为的时分,被害人的不即不离愈加使得被告人其时坚信被害人不是幼女了。
被告人与被害人发作性行为是自愿的,愈加证明被害人的心思有必定的老练性。被告人通过与被害人近两个月的谈天,两边有了碰头的志愿,碰头后,被告人将被害人带回他的宿舍,和被害人有了搂抱、接吻的动作,然后抚摸被害人、脱衣服,这是一个按部就班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被告人没有运用任何的逼迫和要挟,也没有充沛依据证明被害人有过任何对立现实,过后,被害人仍是自始自终的和被告人交游谈天、碰头,可见被害人对被告人并没有任何恶感;2004年12月5日晚上被害人因与其母亲发作对立,又在网上联络被告人(见起诉书第一页),标明自己不想回家,并打车到市里来和被告人碰头,这也阐明被害人关于与被告人的触摸并无任何讨厌和恶感;被害人尽管是12岁,可是对人和事具有必定的剖析才能,假如对被告人有恶感和讨厌存在,在9月与被告人发作性触摸后,被害人最起码是不会和被告人交游、不会再联络被告人了,但现实是12月5日被害人自动联络被告人,并默许了和被告人在旅馆开房间,被害人应该很清楚接下来可能发作什么事情,她完全可以挑选脱离,但她没有,却仍和被告人发作密切行为,她也没有抵挡,直到他们发作了性关系,被害人才说了一句:“那么晚了,赶忙睡觉吧(依据卷第22页)!”愈加阐明晰问题,也证明被害人的心思年纪具有必定的老练性。前述现实足以证明被害人是自愿与被告人发作性关系的。
三、本案被告人具有适用缓刑的条件
本案尽管对被告人科罪没有问题,但对被告人量刑应当稳重,请法庭留意:强奸罪尽管是一种损害妇女和社会的违法,但这种违法跟着年代的开展,与以往比较有很大改变,第一是跟着社会的前进、信息的同享,人的视界开阔了,老练得年纪提早了,幼女早熟很遍及;第二,现在社会对男女关系愈加的宽恕了,大都性行为很难界科罪与非罪的边界。
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有密切行为时见被害人并没有激烈或过火的反响,便越来越斗胆,契合人的赋性,当人的生理需求和行为打破法令禁区的时分,性行为也就发作了。一起被告人在尽到留意责任(对方是否年满十四周岁)后片面上无任何其他歹意,在与被害人发作性关系前后没有任何暴力、逼迫或钳制等状况存在,过后,被告人自动奉劝被害人回家(见依据卷第22页)避免家里着急,对社会的损害性不大;在被拘押期间可以活跃帮忙侦办部分查清案子现实,并深入知道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乐意活跃改造。契合刑法第72条缓刑规则的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但不明知被害人未年满14周岁,违法情节简略,对社会损害性不大,可以知道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可以活跃悔改,契合缓刑条件。以上辩解定见,请法庭评议时予以采用。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
20XX年X月XX日
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为被告人xxx出庭辩解的辩解词
审判员(审判长):
咱们承受本案被告人xxx的托付,担任其一审的辩解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晤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用的法令规则,宣布辩解定见如下:
一、辩解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不持异议。
二、法庭不能对被告人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则:“奸污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分”,该内容开始是以奸污幼女罪呈现的,而自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补充规则》撤销奸污幼女罪的罪名之后,刑法第236条只存在一个强奸罪名,该条第二款的规则仅仅一个从重情节。可是由于奸污幼女行为的复杂性,既要对幼女予以特别维护,又不能恣意扩展打击面,使得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导致确定从重的确定规范纷歧。尽管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135号告诉暂缓履行了法释[2003]4号关于行为人的确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两边自愿发作性关系,未构成严重结果,情节明显细微的,不认为是违法的批复,可是最高法院的情绪是稳重的,没有废止(2003)第4号文件,在最高法院没有终究结论构成之前,现在只能依照有罪处理,但不应当成为从重的理由,不然对被告人是极为不公正的。
本案被告人不知道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被告人现已尽到了应当的留意责任。被告人与被害人2004年7月通过网上QQ谈天知道,当被告人问询年纪时,被害人自称16、17岁,被告人遂与其持续谈天往来,两人并碰头。碰头后尽管发现被害人与16、17岁的年纪有差异,但也不能切当知道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一起公诉人依据中证人对被害人年纪辨的认也存在差错(依据卷第41-44页),而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密切行为的时分,被害人的不即不离愈加使得被告人其时坚信被害人不是幼女了。
被告人与被害人发作性行为是自愿的,愈加证明被害人的心思有必定的老练性。被告人通过与被害人近两个月的谈天,两边有了碰头的志愿,碰头后,被告人将被害人带回他的宿舍,和被害人有了搂抱、接吻的动作,然后抚摸被害人、脱衣服,这是一个按部就班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被告人没有运用任何的逼迫和要挟,也没有充沛依据证明被害人有过任何对立现实,过后,被害人仍是自始自终的和被告人交游谈天、碰头,可见被害人对被告人并没有任何恶感;2004年12月5日晚上被害人因与其母亲发作对立,又在网上联络被告人(见起诉书第一页),标明自己不想回家,并打车到市里来和被告人碰头,这也阐明被害人关于与被告人的触摸并无任何讨厌和恶感;被害人尽管是12岁,可是对人和事具有必定的剖析才能,假如对被告人有恶感和讨厌存在,在9月与被告人发作性触摸后,被害人最起码是不会和被告人交游、不会再联络被告人了,但现实是12月5日被害人自动联络被告人,并默许了和被告人在旅馆开房间,被害人应该很清楚接下来可能发作什么事情,她完全可以挑选脱离,但她没有,却仍和被告人发作密切行为,她也没有抵挡,直到他们发作了性关系,被害人才说了一句:“那么晚了,赶忙睡觉吧(依据卷第22页)!”愈加阐明晰问题,也证明被害人的心思年纪具有必定的老练性。前述现实足以证明被害人是自愿与被告人发作性关系的。
三、本案被告人具有适用缓刑的条件
本案尽管对被告人科罪没有问题,但对被告人量刑应当稳重,请法庭留意:强奸罪尽管是一种损害妇女和社会的违法,但这种违法跟着年代的开展,与以往比较有很大改变,第一是跟着社会的前进、信息的同享,人的视界开阔了,老练得年纪提早了,幼女早熟很遍及;第二,现在社会对男女关系愈加的宽恕了,大都性行为很难界科罪与非罪的边界。
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有密切行为时见被害人并没有激烈或过火的反响,便越来越斗胆,契合人的赋性,当人的生理需求和行为打破法令禁区的时分,性行为也就发作了。一起被告人在尽到留意责任(对方是否年满十四周岁)后片面上无任何其他歹意,在与被害人发作性关系前后没有任何暴力、逼迫或钳制等状况存在,过后,被告人自动奉劝被害人回家(见依据卷第22页)避免家里着急,对社会的损害性不大;在被拘押期间可以活跃帮忙侦办部分查清案子现实,并深入知道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乐意活跃改造。契合刑法第72条缓刑规则的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但不明知被害人未年满14周岁,违法情节简略,对社会损害性不大,可以知道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可以活跃悔改,契合缓刑条件。以上辩解定见,请法庭评议时予以采用。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