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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相关部门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8:06
跟着土地流通的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农人纷繁加入了土地流通的队伍中,可是因为农人在法令方面常识的缺少,很简单呈现太土地流通中呈现各类土地胶葛问题,那么,在呈现土地胶葛问题后,咱们应该怎么处理呢?处理胶葛问题的相关部分有哪些?
我国的土地流通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法令基础上进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则: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动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更是为了进一步标准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其间第五十一条规则:
“因土地承揽经营发作胶葛的,两边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处理,也能够恳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停处理。
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向农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请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的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申述的,判决书即发作法令效力。
由此可知,农村土地胶葛首要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假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另外在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中对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中适用法令的家庭承揽胶葛案件、其他方法承揽胶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揽经营权承继胶葛等问题进行了解说。
了解法令,依法用法,是农人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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