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20:20(1)双务合同。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两边当事人都享有权力,一同负有责任。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力,一同负有将货品安全、敏捷运至目的港的责任;邮寄人则享有如数无缺收取货品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力,一同负有付出运费的责任。
(2)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品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供给的运送服务为价值,一同获得运费酬劳;而邮寄人在目的港收取货品,则以付出运费为价值。
(3)直接触及第三人。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当事人尽管只要两边,但却直接触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尽管并未参与合同的订立,但依据合同的规则却有权直接获得合同规则的利益,并受合同束缚。在合同的实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取货品,恳求补偿和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力与诉讼权力。与此一同,收货人亦须承当相应的责任,如合同规则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实行付出运费的责任。
(4)一般归于要式合同。一般说来,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既可选用书面方式也能够选用口头方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则:“承运人或许邮寄人能够要求书面承认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建立。可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能。”这就明确规则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并且,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多选用承运人或航次租船的出租人或多式联运运营人事前拟定的规范合同格局。
依据不同规范,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能够分红以下不同的品种:
1.世界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和国内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这是依据装卸港口的方位不同进行的区分。在同一国家不同港口之间的运送是国内货品运送,又称为“滨海货品运送”;而将货品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国港口的是世界货品运送。在我国,两种合同中运用的运送单据不同,适用的法令也不同。
2.班轮运送合同和租船运送合同。这是依据合同方式不同进行的区分。依照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港口挂靠次序有规则进行的运送是班轮运送。班轮运送中一般以提单作为口头或书面订立的运送合同的依据。不是依照固定的时刻和航线,而是按出租人与承租人专门商定的条件进行的运送是租船运送。租船运送中两边订立的是租船运送合同。常见的租船合同包含航次租船、定时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方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中只包含了航次租船合同,而将定时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一同规则在第六章“船只租借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