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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与工伤认定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5:42
在工程建造中,一些单位把工程分包给个人承揽建造,那么个人承揽与工伤确认有哪些规则,关于个人承揽发作人身损伤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个人承揽发作人身损伤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规则不得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许自然人
依据原劳作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四条的规则,修建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运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自然人,对该安排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
二、《劳作合同法》规则发包方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劳作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也清晰规则,个人承揽运营违背本法规则招用劳作者,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发包的安排与个人承揽运营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因而,发包方应对受伤劳作者承当补偿职责,这是毫无疑问的有充沛法律依据。
是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职责仍是人身损失补偿职责?有关规则好像没有清晰,这实践上影响着争议处理的程序和规范。假如是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职责,那么劳作者应领先请求确认工伤、进行伤残等级判定、裁定和诉讼索赔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规范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规范。假如人身危害补偿职责,则劳作者进行法医判定,然后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补偿,补偿规范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
三、连带补偿的“法律职责”是哪种性质的法律职责
发包方将工程(事务)发包给自然人的行为违法,不符合国家关于发包的规则,自然人不具有承揽工程(事务)的主体资质,也就是说,法律上并不认可这样的承揽联系。关于个人承揽运营者招用劳作者进行劳作的,能够理解为他作为发包方的一个管理人员,对劳作者行进着从招用到详细用工以及发放劳作报酬方面的管理权,仅代表发包方行使罢了,类似于一个单位的主管或部门经理的人物,这样就能理顺发包方和劳作者之间的劳作联系。
理顺了上述的根底法律联系,那么在运营过程中发作事端损伤后,发作的补偿职责及规范也就确认了,即《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工伤补偿职责及工伤待遇规范。
妥善处理个人承揽引起的工伤保险补偿胶葛。用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运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自然人,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该安排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承当工伤保险职责。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予以补偿,承揽运营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归纳上面的介绍,单位把工程承揽给个人,发作工伤事端后要承当连带职责。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个人承揽发作人身损伤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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