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9:54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未足额付出劳作报酬,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作合同规则的职责和职责,保质保量完结出产工作任务的劳作者,不付出或未足额付出其薪酬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则,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作者薪酬,但是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代扣劳作者薪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作者个人担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定、裁决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生活费;法令、法规规则能够从劳作者薪酬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未足额付出劳作报酬并不包含以下减发薪酬的状况:(1)国家的法令、法规中有明确规则的;(2)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中有明确规则的;(3)用人单位依法拟定并经职代会同意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则的;(4)企业薪酬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薪酬有必要下浮的(但付出给劳作者薪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薪酬标准);(5)因劳作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薪酬等。
因劳作者自己原因给用人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照劳作合同的约好要求其补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补偿,可从劳作者自己的薪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越劳作者当月薪酬的20%。若扣除后的剩下薪酬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酬标准,则按最低薪酬标准付出。
未足额付出劳作报酬并不包含以下减发薪酬的状况:(1)国家的法令、法规中有明确规则的;(2)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中有明确规则的;(3)用人单位依法拟定并经职代会同意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则的;(4)企业薪酬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薪酬有必要下浮的(但付出给劳作者薪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薪酬标准);(5)因劳作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薪酬等。
因劳作者自己原因给用人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照劳作合同的约好要求其补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补偿,可从劳作者自己的薪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越劳作者当月薪酬的20%。若扣除后的剩下薪酬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酬标准,则按最低薪酬标准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