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或再婚,子女对父母还有无赡养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5:21爸爸妈妈离婚或再婚,子女对爸爸妈妈还有无奉养职责?
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则,公民在年迈、疾病或损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协助的权力。一起还规则,成年子女有奉养、搀扶爸爸妈妈的职责,制止虐待白叟。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职责。子女不实行职责时,无劳动能力或日子有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给付奉养费的权力。爸爸妈妈婚姻关系的改变不会导致子女奉养搀扶职责的免除,子女不能由于爸爸妈妈再婚而对爸爸妈妈漠不关心,彼此推诿职责,回绝实行奉养职责。
【事例】
【案情介绍】
现年68岁的陈老太太与老公靠种田含莘茹苦将胡某等三个子女抚育成人,并帮他们操办了婚事。儿子胡某在当地办了养殖场,两个女儿则外嫁异乡。上一年8月,陈老太太相依相伴的老公因病逝世,年事已高的陈老太太田里罕见收成,只能盼望儿女给付日子费来度日。两个女儿还时常会寄钱来救助一下陈老太太,陈老太太向胡某要日子费,却常常受阻。好意人为陈老太太介绍了一个老伴,交往后两位白叟有再结秦晋之好的主意。可胡某知道后,以陈老太太再婚损坏其名声为由横加阻遏。日子费要不到,找老伴儿子又不答应,陈老太太只好将儿子胡某告上法庭。法庭上胡某称出奉养费能够,但先决条件是母亲不能找老伴。
【审判成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奉养爸爸妈妈是子女应尽的职责,被告胡某以其母亲不找老伴作为奉养的条件,违背了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则,属无理要求。人民法院判处不尽奉养职责并干与母亲婚姻的胡某,每月给付原告陈老太太45元日子费,30斤大米(其他日子费由别的两个女儿给付)。
【案子分析】
本案中,奉养爸爸妈妈要求爸爸妈妈献身再婚的权力是违背《婚姻法》规则的,基于此,人民法院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契合法律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