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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07:53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办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部长: 杜青林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办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行为,维护流通两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乡村经济发展,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及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揽运营准则和安稳乡村土地承揽联系的基础上,遵从相等洽谈、依法、自愿、有偿的准则。
第三条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不得改动承揽土地的农业用处,流通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不得危害利害联系人和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标准有序。依法构成的流通联系应当遭到维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乡村运营办理)部分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则的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及合同办理的辅导。
第二章 流通当事人
第六条 承揽方有权依法自主决议承揽土地是否流通、流通的目标和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依法流通其承揽土地。
第七条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收益归承揽方一切,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吞、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揽方自愿托付发包方或中介安排流通其承揽土地的,应当由承揽方出具土地流通托付书。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托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揽方的书面托付,任何安排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法决议流通农户的承揽土地。
第九条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受让方可所以承揽农户,也可所以其他按有关法令及有关规则答应从事农业生产运营的安排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运营才能。
第十条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方法、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通两边相等洽谈确认。
第十一条 承揽方与受让方达到流通意向后,以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承揽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存案;以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请求。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维护土地,制止改动流通土地的农业用处。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揽方以转包、租借方法流通的土地实施再流通,应当获得原承揽方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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