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应对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22:58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胶葛,处理行政争议的法令准则,详细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令准则。
税务行政诉讼既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建立的根本准则和遍及程序,一起也具有本部门的特色。
1、税务行政诉讼的界说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以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详细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许不妥,侵略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详细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的司法活动。其意图是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子,保护交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税务行政争议存在的客观性,是税务行政诉讼准则存在的实践根底。税务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令监督机制的局限性,是税务行政诉讼准则存在的理论依据。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色。
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的一种诉讼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底子差异。
税务行政诉讼以处理税务行政争议为条件,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底子差异。
(2)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首要差异。
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归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归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②统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准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统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统辖。
③审理方法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子实施合议、逃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争辩准则;而税务复议机关检查税务复议案子以书面检查为准则(必要时才采用其他方法),且实施一级复议准则。
④效能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子的判定和判定具有结局性,当事人对判定和判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述,且申述不影响法院判定的履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判定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议不具有结局性,请求人对复议决议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3)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的首要差异。
被告有必要是税务机关,或经法令、法规授权的行使国家税收行政办理权的机关、安排。
税务行政诉讼处理的争议有必要发作在税务行政办理活动中,即一方为税务机关的争议未必满是税务争议。
因税款征纳问题发作的争议,行政相对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有必要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2、税务行政诉讼的准则
税务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同,应遵从以下准则:
(1)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子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依法实施合议、逃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准则。当事人内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争辩。
(4)当事人内行政诉讼中的法令地位相等。
(5)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力。
(6)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施法令监督。
税务行政诉讼也具有自己特有的准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准则。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只能就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办法及税务行政强制履行办法等外部详细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对税务笼统行政行为及税务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合法性检查准则。
人民法院只对详细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一般不直接判定改动税务行政行为,除非“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判定改动”。
(3)不适用调停准则。
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子,不适用调停。
(4)申述不中止履行准则。
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办法和税收强制履行办法等,不中止履行。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准则。
税务机关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供给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假如应诉的税务机关不能供给满足的依据,或所供给的依据不能被采用,法院则不予支撑税务机关的建议。
3、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详细说来,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规模根本一起,包含:
(1)税务机关作出的交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二是加收滞纳金;三是批阅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四是税务机关托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交税人提交交税确保金或许供给交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中止出口退税权。
(4)税务机关作出的告诉出境办理机关阻挠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办法:一是书面告诉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冻住相当于应交税款部分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履行办法:一是书面告诉或许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抵缴税款。
(7)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税务机关颁布税务登记证和出售发票,税务机关回绝颁布、出售或许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动了原详细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4、税务行政诉讼的统辖
税务行政诉讼统辖是指人民法院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子的职权分工。
详细来说,税务行政诉讼统辖分为级别统辖、地域统辖和判定统辖:
(1)级别统辖。
级别统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子的分工和权限。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基层人民法院统辖一般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子。中、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子。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规模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子。
(2)地域统辖。
地域统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子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统辖和特别地域统辖、判定统辖。
①一般地域统辖。
税务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但凡未经复议,当事人直接申述,或许通过复议、复议判定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申述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均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②特别地域统辖。
税务行政案子的特别地域统辖首要是指:通过复议的案子,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③判定统辖。
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定或确认的方法,决议税务行政案子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统辖:
移送统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归于自己统辖时,应当移送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指定统辖。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统辖权的搬运。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也能够把自己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议。
5、税务行政诉讼的申述条件
交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办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以为详细税务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2)有清晰的被告。
(3)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法令依据。
(4)归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有必要契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对税务机关的交税行为提申述讼有必要先通过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对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能够在接到告诉或许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税务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当事人诉权和申述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其申述期限从当事人实践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时核算,但最长不得超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