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23:05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办理,保护民办校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法令》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施行细则。
一、本施行细则适用于国家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许个人,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校园和教育组织(以下简称“民办校园”)。民办校园有必要具有独立前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施独立的财政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布学历证书或许其他学业证书。
二、民办校园正承受教育者能够收取膏火(或培训费,下同)、代理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能够收取住宿费。
民办校园向学生收取的代理费,有必要坚持学生自愿准则,不得以盈利为意图,不得强制一致代理和强制收费,代理费应遵从“学生自愿、事前公示、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准则履行。校园正代理项目收费有必要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完毕前向学生发布结算成果,学生结业离校前有必要予以结清。
三、拟定或调整民办校园正承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膏火、住宿费规范,由民办校园提出书面请求,按校园类别和从属联系报教育行政部分或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审阅,由教育行政部分或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报价格主管部分同意。批阅权限详细区分:
(一)高等教育校园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分批阅;
(二)其他各类校园由同意其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分批阅,考虑到厦门市的实践情况,这部分民办校园一致由厦门市价格主管部分批阅。
(三)民办校园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校园规范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分(或劳作和社会保障主管部分)存案后履行。
(四)民办校园正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规范,由民办校园自行确认,报同意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存案,并向税务部分申领税务发票。
四、民办校园膏火规范依照补偿教育本钱的准则拟定。要求报答的民办校园可适当考虑合理报答的要素。民办校园收费规范的组成包含教育本钱、预留开展基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教育本钱包含人员经费、公事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校园教育和办理的正常开销,不包含灾祸丢失、事端等非正常费用开销和校办工业及经营性费用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