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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上高速是否酿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3:32
【案情】
2005年4月5日晚,李某与周某在朋友处饮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进,同方向后方姜某驾驭的大卡车从慢车道进入快车道行进,在并道过程中,司机李某判别失误,形成所驾驭的桥车右前部与大卡车左前轮相撞,坐在副驾驭方位的周某被甩出车外后,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至一公里外并碾札致死。经司法医学判定,周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肢体挫碎逝世。经现场勘查,公安交警部门确认,李某酒后驾车超速,且该车灯火照明体系不合格,李某负交通事故的首要职责,姜某负交通事故的非有必要职责,周某无职责。
法院经审理以为:按照交通闯祸交通事故职责确认书确认的职责分配情况,被告人李某、姜某应负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被告人李某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车,超速行进,形成两车相撞,致使搭车人被甩出车外,又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碾轧致死。被告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首要职责,其闯祸行为是形成被害人逝世的直接原因,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闯祸罪。
【事例剖析】
依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有关规定,交通闯祸罪在客观方面应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有必要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二是有必要发作严重交通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使公共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即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和危害成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这个“严重结果”有必要是致害人的差错行为导致的必然成果,即差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必要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司法医学判定书证明,周某系被其他车辆拖带碾轧致死。也就是说,被害人被甩出车外时没有逝世,是轻微伤、轻伤,仍是重伤均有或许,不能得出被害人被甩出车外必定会被其他车辆轧死的定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闯祸罪,在审理中引起剧烈争辩。
本案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酒后驾车超速行进,且照明设备不合格,与他车相撞,致使被害人被甩出车外,因为高速公路上车辆速度快,又在夜间,视野较差,被害人被后车碾压的或许性极大,这是每一个驾驭员都应该有的知识,因而不该超出正常人的预见规模。李某作为驾驭员也应该可以预见到这种或许性的存在,但他依然施行了交通闯祸的行为,导致了惨剧的发作。因而李某的交通闯祸行为是形成被害人逝世的直接原因,应被确认为犯有交通闯祸罪。
【律师提示】
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致人重伤、逝世或使公共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严重结果的,构成交通闯祸罪。
【法令依据】
《刑法》第1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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