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5:28
现在,关于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的作业正在进行中。根据最新的修订稿来看,新修正的商标法较之现行的商标法,其间许多地方是值得必定的。例如在总则中增加了诚笃信用准则的有关内容,用以辅导商标注册准则和运用行为树立在诚笃运营、公正竞赛、尊重在先权力的根底之上。一起,修订稿为诚笃信用准则设立了执行条款,在“商标注册的请求”一章规则了阻止违反诚笃信用准则的注册行为。又如,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撤销商标贰言复审程序,贰言改由商标评定委员会直接审理,一起对贰言请求人资历进行限制,规则只要在先权力人和好坏联系人能够根据相对理由提出贰言。笔者以为,上述修正表现了商标注册保护准则公正准则和功率准则的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立法机关对实际中一些问题的重视及处理思路。
此外,关于此次商标法修正,笔者也有一些自己的见地及观念,特在此略作表述,并期望能与我们进行进一步的评论。
关于商标法立法主旨树立的问题
立法主旨是一部法令在拟定、对其作出相应法令解说以及适用时都需面对的问题,即:立法者拟定法令规范要发挥什么效果,调整哪些日子实际,怎样调整,根据什么准则来调整。商标法调整的应是商标注册与商标运用的联系,由此而构成的商标法令联系的主体则商标权人和顾客,其根本主旨则是保护和促进商场公正竞赛。而商场公正竞赛次序的树立则要求商标权人的权力遭到保护,顾客的利益得到保护,因而,商标法的直接目的应是保护商标权、保护顾客利益。鉴于此,笔者主张在进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时,可将现行商标法第一条中的“加强商标办理”之规则,改为“保护商场公正竞赛,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力、保护顾客利益”,并将此确以为商标法立法主旨。
清晰“混杂或许性”为商标侵权的确认规范
笔者以为,商标法的根本功用是经过阻止混杂到达保护商标权、保护顾客利益,促进公正竞赛,这一功用不应受意识形态、社会政治、经济、文明等条件的影响,亦是世界各国商标法所树立的最根本的价值功用。但就现在来看,各国在何谓混杂、怎么判别混杂或许性等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形式。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其一,直接规则“产品相似而且商标近似”即构成商标侵权,不触及混杂或许性。我国、日本等国商标法选用的便是这种形式。其二,既规则或许导致混杂的行为构成侵权,又罗列在相同性或近似性产品和服务上运用近似性标识的行为,或许构成侵权。德国、法国的商标法,欧盟商标法令、《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采取了这种形式。其三,仅规则或许导致混杂的行为归于损害商标权。美国商标法是这种形式的代表。其第四十三条即规则,“任何人在商业中将任何文字、术语、称号、符号或图画,或上述任何组合……”简略引起混杂,或引起误导,或引起诈骗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的损害。
综而观之,虽然“或许导致混杂即构成商标侵权”在商标理论上具有确认无疑的位置,虽然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在立法原意上包含了混杂或许性条件,可是因为该条规则“在相似产品上运用近似的商标”归于侵权行为,而未提及“混杂”。因而,在法令解说和法令适用中必定呈现这样一种现象:直接将“商标近似”与“产品相似”作为确认侵权行为的首要规范,而为了使这一规范愈加客观化具有可操作性,在解说“商标近似”、“产品相似”时,又将“简略形成混杂”作为“相似性”的判别要素,使得“混杂或许性”与“相似性”在因果条件上前后循环,逻辑紊乱,这不只使商标理论堕入难以无懈可击自相矛盾的境遇,也给实际作业部分的法令和法令适用形成困惑而导致误判错判。
笔者以为,“混杂或许性”与“相似性”之间的正确联系应当是:商标及产品的相似性是判别混杂或许性的一个重要要素,但不是充沛必要条件。商标侵权的确认规范为“混杂或许性”,产品和商标的近似度仅仅参阅要素之一,不是决议要素更不能作为确认的规范。不管从逻辑联系仍是日子实际来说,商标近似未必必定形成混杂,混杂也并非由近似所决议。例如,一个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被运用在并无竞赛联系的产品上,彻底有或许导致顾客对两种产品或服务来历的混杂,故能够制止该商标的注册和运用。相反的景象也相同存在,两个商标近似且产品相似,但一方的商标运用在先并产生了必定的影响,另一方的商标现已注册也无形成混杂的目的,两个商标共存于相似产品上,但它们各自有特定的商场,顾客能够简略地区别两个商标。
此外,将“商标近似”、“产品相似”直接规则为侵权行为的规范,简略导致司法活动中的误判、错判。根据笔者的了解,在一些商标侵权纠纷案子中,审判人员片面上是想“严厉”按照商标法及司法解说处理案子,可是简略、机械的了解和运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呈现的成果却是将“商标近似”与“产品相似”当作确认侵权的根据,而不考虑是否存在混杂的或许性。
根据上述理由,笔者主张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应对“混杂或许性”作出清晰地规则,详细可作如下表述:下列或许导致混杂的行为,均归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关于此次商标法修正,笔者也有一些自己的见地及观念,特在此略作表述,并期望能与我们进行进一步的评论。
关于商标法立法主旨树立的问题
立法主旨是一部法令在拟定、对其作出相应法令解说以及适用时都需面对的问题,即:立法者拟定法令规范要发挥什么效果,调整哪些日子实际,怎样调整,根据什么准则来调整。商标法调整的应是商标注册与商标运用的联系,由此而构成的商标法令联系的主体则商标权人和顾客,其根本主旨则是保护和促进商场公正竞赛。而商场公正竞赛次序的树立则要求商标权人的权力遭到保护,顾客的利益得到保护,因而,商标法的直接目的应是保护商标权、保护顾客利益。鉴于此,笔者主张在进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时,可将现行商标法第一条中的“加强商标办理”之规则,改为“保护商场公正竞赛,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力、保护顾客利益”,并将此确以为商标法立法主旨。
清晰“混杂或许性”为商标侵权的确认规范
笔者以为,商标法的根本功用是经过阻止混杂到达保护商标权、保护顾客利益,促进公正竞赛,这一功用不应受意识形态、社会政治、经济、文明等条件的影响,亦是世界各国商标法所树立的最根本的价值功用。但就现在来看,各国在何谓混杂、怎么判别混杂或许性等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形式。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其一,直接规则“产品相似而且商标近似”即构成商标侵权,不触及混杂或许性。我国、日本等国商标法选用的便是这种形式。其二,既规则或许导致混杂的行为构成侵权,又罗列在相同性或近似性产品和服务上运用近似性标识的行为,或许构成侵权。德国、法国的商标法,欧盟商标法令、《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采取了这种形式。其三,仅规则或许导致混杂的行为归于损害商标权。美国商标法是这种形式的代表。其第四十三条即规则,“任何人在商业中将任何文字、术语、称号、符号或图画,或上述任何组合……”简略引起混杂,或引起误导,或引起诈骗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的损害。
综而观之,虽然“或许导致混杂即构成商标侵权”在商标理论上具有确认无疑的位置,虽然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在立法原意上包含了混杂或许性条件,可是因为该条规则“在相似产品上运用近似的商标”归于侵权行为,而未提及“混杂”。因而,在法令解说和法令适用中必定呈现这样一种现象:直接将“商标近似”与“产品相似”作为确认侵权行为的首要规范,而为了使这一规范愈加客观化具有可操作性,在解说“商标近似”、“产品相似”时,又将“简略形成混杂”作为“相似性”的判别要素,使得“混杂或许性”与“相似性”在因果条件上前后循环,逻辑紊乱,这不只使商标理论堕入难以无懈可击自相矛盾的境遇,也给实际作业部分的法令和法令适用形成困惑而导致误判错判。
笔者以为,“混杂或许性”与“相似性”之间的正确联系应当是:商标及产品的相似性是判别混杂或许性的一个重要要素,但不是充沛必要条件。商标侵权的确认规范为“混杂或许性”,产品和商标的近似度仅仅参阅要素之一,不是决议要素更不能作为确认的规范。不管从逻辑联系仍是日子实际来说,商标近似未必必定形成混杂,混杂也并非由近似所决议。例如,一个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被运用在并无竞赛联系的产品上,彻底有或许导致顾客对两种产品或服务来历的混杂,故能够制止该商标的注册和运用。相反的景象也相同存在,两个商标近似且产品相似,但一方的商标运用在先并产生了必定的影响,另一方的商标现已注册也无形成混杂的目的,两个商标共存于相似产品上,但它们各自有特定的商场,顾客能够简略地区别两个商标。
此外,将“商标近似”、“产品相似”直接规则为侵权行为的规范,简略导致司法活动中的误判、错判。根据笔者的了解,在一些商标侵权纠纷案子中,审判人员片面上是想“严厉”按照商标法及司法解说处理案子,可是简略、机械的了解和运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呈现的成果却是将“商标近似”与“产品相似”当作确认侵权的根据,而不考虑是否存在混杂的或许性。
根据上述理由,笔者主张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应对“混杂或许性”作出清晰地规则,详细可作如下表述:下列或许导致混杂的行为,均归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