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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0:50
所谓记名证券,便是在证券上面记载着特定的权力人的一种证券。这一种证券只要由其记载的权力人进行权力的行使。当然了这种证券也能够进行相应的质押和转让。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具体介绍下它。
记名证券质权简介:
记名证券是指在证券上记载特定的以为权力人,只能由该特定人行使证券权力的证券,其转让一般要以背书方法转让。
各国法例及我国《担保法》规则,记名证券的设质要有当事人设定权力质权的合意、证券的背书及交给于背书人方能建立。交给是对立第三人的条件。
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则:记名证券能够依背书方法或其他法定方法转让,所以,以记名证券设质,须两边书面设置的合意出质人与证券上为设质背书,将其交给与质权人,并记载于公司债务存根簿,不然该质权不能对立第三人。
但假如是以记名收据出质,若记名收据的出票人有制止转让的记载,则收据的转让方法与一般债务相同,不发生收据上背书转让的作用,在其上设定质权,也不以背书方法设质,而是与一般债务相同。
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方法:
一是无记名证券债务的设定。无记名证券是指证券上不记载特定权力人名字的证券,其转让因证券交给而完结。德国民法典第1293条规则无记名证券适用有关动产质权。质权以无记名证券为标的的,其交给质权人之后即发生设定质权的效能。无记名证券持有人若要将证券权力转让给别人,只要将证券交给别人即可,无须在证券上作任何记载,授受自身就标志着权力主体发生变化。因而设定质权时,除以书面方法确认外,出质人以设质为意图将债务证书交给质权人,设质行为即为建立,此刻,受让人不能行使质权以外的其他权力。可是,关于好心第三人,应推定该持有人为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若该持有人行使质权以外的其他权力而使出质人合法利益受损,该持有人应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二是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记名证券是指在证券上记载特定的以为权力人,只能由该特定人行使证券权力的证券,其转让一般要以背书方法转让。各国法例及我国《担保法》规则,记名证券的设质要有当事人设定权力质权的合意、证券的背书及交给于背书人方能建立。交给是对立第三人的条件。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71条规则:记名证券能够依背书方法或其他法定方法转让,所以,以记名证券设质,须两边书面设置的合意出质人与证券上为设质背书,将其交给与质权人,并记载于公司债务存根簿,不然该质权不能对立第三人。但假如是以记名收据出质,若记名收据的出票人有制止转让的记载,则收据的转让方法与一般债务相同,不发生收据上背书转让的作用,在其上设定质权,也不以背书方法设质,而是与一般债务相同。
三是指示证券质权的设定。指示证券是指证券上记载有受款人名字或许称号及“或其指定人”字样的证券,指示证券依背书转让。因而指示证券设质以设质合意及出质人为出质背书,并将背书的证券交给与债务人为收效。德国民法规则,指示证券设质须将背书的证券交给与背书人以及有对证券建立质权的合意,而无需由背书知道其为证券的设质或转让。由此可见,德国民法上的设质背书有明示设质背书和隐存设质背书两种方法。如背书上有设质的文字,则为明示背书,在这种情况下,背书人既是出质人也是证券所有人,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权人不能为质权以外的行为。隐存设质背书则是指背书上没有设质文字。在这种情况下,背书人取得与明示设质背书平等的位置。在质权联系内部,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权人有违法让与行为时应承当对出质人的损害赔偿职责,其出让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能。在质权外部联系上,质权人与所有人并无不同,此刻,他与第三人的法律联系不能由于他是质权人而当然无效。我国《收据法》规则收据设置时应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可见我国《收据法》不供认隐存背书设质。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一些关于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的不同方法了。我们假如说有需要的话能够依据小编的介绍来挑选合适自己的方法哦。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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