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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避审判亦可认定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2:16

【案情】
吕某等三人(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于因小事故意伤害别人致重伤,案发后一个月向公安机关自首,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之后公安对其取保候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吕某持续取保候审,但在法院庭审后,吕某违背取保候审规则私自脱离居处,下落不明,法院间断了对其的审理,公安机关遂对其进行了网上追逃。2009年8月20日,吕某又主动投案承受审判。
【不合】
关于吕某的行为,一种定见以为不能确定为自首,理由是行为人在法院审理期间躲避审判,显着没有悔过自新的诚心,而且使得案子无法得到及时的审结,显着与自首立法原意各走各路。笔者以为,自首后取保候审期间逃脱后又主动投案的能够确定自首,理由如下:
【分析】
众所周知,刑法总则规则的自首准则适用于全部违法,旨在经过鼓舞违法人主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子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另一方面促进违法人悔过自新,不再持续作案。这两个方面既是建立自首准则的意图,也是建立自首准则的依据。从实质上说,只需主动投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行为使案子的侦办与审判变得愈加简单,或许只需上述行为标明行为人悔过自新,就能够确定为自首。司法解说精力就是在追捕或许通缉过程中投案的都要视为主动投案,那么吕某本来有主动投案行为也能够照实供述罪过就现已构成自首,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与否的规范在于案发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一旦构成自首即为不可逆的,不会由于今后的行为而否定此前的自首行为,就如同行为人构成违法既遂不或许转化为违法间断、违法未遂相同,各个违法的阶段是不能彼此转化的。
至于其违背取保候审的规则,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违背这些法律规则要受相应的处分的,或许面对保证金要没收抑或是保证人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罢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则,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违背应当恪守的规则的,能够差异不同的景象,依照违背规则的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其具结悔过,从头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许监视居住、予以拘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十二条也规则:“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告人,应当改变强制措施,决议拘捕:已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则,不拘捕或许发生社会风险的;……”可见本案中行为人违背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则,对其应当改变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现实拘捕。因而以为行为人在法院审理期间躲避审判,显着没有悔过自新的诚心,而且使得案子无法得到及时的审结,显着与自首立法原意各走各路,这个观念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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