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构成医疗事故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2:39
【医疗事故职责的概念】 漏诊不是医疗事故但有职责
案情介绍:原告患者于2001年9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医院外科住院承受医治。患者入院确诊为:头皮挫裂伤;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膝关节脱位。在医治过程中,被告医院对患者实施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处理,并于同年10月请上一级医院专家进行会诊,然后为患者实施了左膝开裂韧带修补术。患者于同年11月出院。2002年11月,该患者按医嘱来到该院承受取出钢钉的手术,发现左下肢短了3厘米和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师奉告取出螺钉已无重要意义。
对此,患者以为该成果归于医疗事故,要求被告医院补偿相应的丢失。之后,两边经洽谈托付当地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医学会于2004年3月作出判定剖析,即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事故形成的。医院在该医治过程中存在漏诊行为。漏诊与患者的人身危害无因
果联系。判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患者要求医院补偿丢失并付出判定费用遭到回绝,引发了胶葛,患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患者在发作交通事故后入住被告医院承受医治,两边之间构成一种医疗服务合同联系。被告作为医疗单位有必要严厉遵守医疗卫生办理法令、法规、部门规章和医治护理标准、惯例,严厉依照有关程序对其进行查看及医治。但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的查看,对原告的左髋关节危害存在着漏诊行为。
尽管该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被告医院对这种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仍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也便是要对与漏诊形成的有关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终究,法院判定被告医院补偿原告患者各种费用一万多元。
【分析】
本案是一原因被告方的漏诊行为导致的医疗服务合同胶葛案件。在法庭审理中,争议焦点会集在被告的差错行为是否应当承当民事职责上。
审理本案的法官以为,被告医院存在的漏诊差错行为,与患者的不良成果之间存在着必定的因果联系,责令其承当民事职责是合理的。由于,依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职责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危害现实、行为违背法令、违法行为与危害成果有因果联系、行为人有差错。医疗行为只需一起具有这4个要件,行为人就应该承当侵权的民事职责。其间,违法行为与危害成果有无因果联系,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当民事职责的重要条件和条件。而本案中,该医院的漏诊行为恰恰与患者的不良成果之间存在必定的因果联系。
别的,法官以为本案中被告医院的差错行为,归于《民法通则》中关于差错职责的有关确定。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具有片面差错为要件。法官在审理本案后,确定被告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成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致使形成危害成果,也便是表明晰患者的危害成果与被告医院的漏诊有直接的联系,具有危害补偿的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尽管不构成医疗事故,亦应当承当民事法令职责。
法官提示医疗机构,在接诊外伤患者时,尤其是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形成的外伤,一定要全面认真地查看患者的身体状况,做好相关记载,并保存好病历材料,防止在应对胶葛诉讼中使自己限于被动局面。
案情介绍:原告患者于2001年9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医院外科住院承受医治。患者入院确诊为:头皮挫裂伤;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膝关节脱位。在医治过程中,被告医院对患者实施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处理,并于同年10月请上一级医院专家进行会诊,然后为患者实施了左膝开裂韧带修补术。患者于同年11月出院。2002年11月,该患者按医嘱来到该院承受取出钢钉的手术,发现左下肢短了3厘米和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师奉告取出螺钉已无重要意义。
对此,患者以为该成果归于医疗事故,要求被告医院补偿相应的丢失。之后,两边经洽谈托付当地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医学会于2004年3月作出判定剖析,即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事故形成的。医院在该医治过程中存在漏诊行为。漏诊与患者的人身危害无因
果联系。判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患者要求医院补偿丢失并付出判定费用遭到回绝,引发了胶葛,患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患者在发作交通事故后入住被告医院承受医治,两边之间构成一种医疗服务合同联系。被告作为医疗单位有必要严厉遵守医疗卫生办理法令、法规、部门规章和医治护理标准、惯例,严厉依照有关程序对其进行查看及医治。但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的查看,对原告的左髋关节危害存在着漏诊行为。
尽管该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被告医院对这种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仍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也便是要对与漏诊形成的有关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终究,法院判定被告医院补偿原告患者各种费用一万多元。
【分析】
本案是一原因被告方的漏诊行为导致的医疗服务合同胶葛案件。在法庭审理中,争议焦点会集在被告的差错行为是否应当承当民事职责上。
审理本案的法官以为,被告医院存在的漏诊差错行为,与患者的不良成果之间存在着必定的因果联系,责令其承当民事职责是合理的。由于,依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职责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危害现实、行为违背法令、违法行为与危害成果有因果联系、行为人有差错。医疗行为只需一起具有这4个要件,行为人就应该承当侵权的民事职责。其间,违法行为与危害成果有无因果联系,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当民事职责的重要条件和条件。而本案中,该医院的漏诊行为恰恰与患者的不良成果之间存在必定的因果联系。
别的,法官以为本案中被告医院的差错行为,归于《民法通则》中关于差错职责的有关确定。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具有片面差错为要件。法官在审理本案后,确定被告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成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致使形成危害成果,也便是表明晰患者的危害成果与被告医院的漏诊有直接的联系,具有危害补偿的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尽管不构成医疗事故,亦应当承当民事法令职责。
法官提示医疗机构,在接诊外伤患者时,尤其是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形成的外伤,一定要全面认真地查看患者的身体状况,做好相关记载,并保存好病历材料,防止在应对胶葛诉讼中使自己限于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