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案情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10:41
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先运用未注册商标”的了解 ----剖析“佳禾定”商标行政争方案
本案触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也不得以不合理手段抢先注册别人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中对“在先运用未注册商标”的了解,案情中详细触及农药产品称号的运用是否构成未注册商标的运用。
根本案情介绍
争议商标为第4339107号“佳禾定及图”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权人为某农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用公司”)。在该商标法定争议期内另一家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化公司”)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提出争议,争议理由为注册商标权人的行为是抢注其在先运用并具有必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标评定委员会以为农用公司递送的资料足以证明并非歹意抢注,且出售“佳禾定”商标产品现已具有必定的规划,驳回争议请求请求。农化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述,理由之一是农用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制止的抢注行为,是抢注其在先运用并具有必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一审法院支撑其诉讼请求;农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为农用公司和农化公司均合理运用“佳禾定”,农用公司将“佳禾定”一向作为商标运用,且现已具有适当的知名度,农化公司将“佳禾定”作为农药的产品称号运用,并不是在先运用并具有必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终究二审法院吊销一审法院判定,保持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农用公司注册“佳禾定及图”商标是否归于抢注在先运用并具有必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法令剖析
本案中触及对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后半段“……,也不得以不合理手段抢先注册别人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中对“在先运用未注册商标”的了解。即在争方案子中,农化公司在其农药产品上对“佳禾定”的运用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运用,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中所指的“在先运用的未注册商标”。
从该案能够看出,运用农药产品称号的行为并不必定是运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需求运用者片面上具有将产品称号作为商标运用的意图,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实践起到了差异产品或服务供给者的效果,相关大众以为其是商标。
该案中农化公司于2002年8月22日请求挂号“佳禾定”为产品称号或农药称号,该制剂的农药通用称号是“高效氯氟氰菊酯;辛硫磷”,产品的标签上有“佳禾定”三个字,一起产品标签上清晰标示了“长青藤”为注册商标,农药购买单位供给的证明也显现购买产品的产品称号为“佳禾定”,注册商标是“长青藤”。而两个农化公司将“佳禾定及图”作为商标运用的时刻是2002年5月2日,运用在农药的外包装上,并有商标印刷、商标标签进出库和实践出售的证明,终究被认定为是商标法意义上的运用。
从本案的判定定论来看,农药产品称号的运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运用。尽管农药公司在案子中曾建议其在标签上“佳禾定”比注册商标“长青藤”的字体大,起到了商标的效果,但终究购买单位和实践顾客共同以为“佳禾定”是产品称号,“佳禾定”作为未注册商标的运用的主客观不一致,终究被认定为是产品称号,而非未注册商标。
本案触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也不得以不合理手段抢先注册别人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中对“在先运用未注册商标”的了解,案情中详细触及农药产品称号的运用是否构成未注册商标的运用。
根本案情介绍
争议商标为第4339107号“佳禾定及图”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权人为某农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用公司”)。在该商标法定争议期内另一家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化公司”)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提出争议,争议理由为注册商标权人的行为是抢注其在先运用并具有必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标评定委员会以为农用公司递送的资料足以证明并非歹意抢注,且出售“佳禾定”商标产品现已具有必定的规划,驳回争议请求请求。农化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述,理由之一是农用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制止的抢注行为,是抢注其在先运用并具有必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一审法院支撑其诉讼请求;农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为农用公司和农化公司均合理运用“佳禾定”,农用公司将“佳禾定”一向作为商标运用,且现已具有适当的知名度,农化公司将“佳禾定”作为农药的产品称号运用,并不是在先运用并具有必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终究二审法院吊销一审法院判定,保持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农用公司注册“佳禾定及图”商标是否归于抢注在先运用并具有必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法令剖析
本案中触及对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后半段“……,也不得以不合理手段抢先注册别人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中对“在先运用未注册商标”的了解。即在争方案子中,农化公司在其农药产品上对“佳禾定”的运用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运用,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中所指的“在先运用的未注册商标”。
从该案能够看出,运用农药产品称号的行为并不必定是运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需求运用者片面上具有将产品称号作为商标运用的意图,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实践起到了差异产品或服务供给者的效果,相关大众以为其是商标。
该案中农化公司于2002年8月22日请求挂号“佳禾定”为产品称号或农药称号,该制剂的农药通用称号是“高效氯氟氰菊酯;辛硫磷”,产品的标签上有“佳禾定”三个字,一起产品标签上清晰标示了“长青藤”为注册商标,农药购买单位供给的证明也显现购买产品的产品称号为“佳禾定”,注册商标是“长青藤”。而两个农化公司将“佳禾定及图”作为商标运用的时刻是2002年5月2日,运用在农药的外包装上,并有商标印刷、商标标签进出库和实践出售的证明,终究被认定为是商标法意义上的运用。
从本案的判定定论来看,农药产品称号的运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运用。尽管农药公司在案子中曾建议其在标签上“佳禾定”比注册商标“长青藤”的字体大,起到了商标的效果,但终究购买单位和实践顾客共同以为“佳禾定”是产品称号,“佳禾定”作为未注册商标的运用的主客观不一致,终究被认定为是产品称号,而非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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