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时,提出要求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0:00
第三十二条 团体洽谈任何一方均可就签定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团体洽谈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团体洽谈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团体洽谈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处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回绝进行团体洽谈。
第三十三条 洽谈代表在洽谈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了解与团体洽谈内容有关的法令、法规、规章和准则;
(二)了解与团体洽谈内容有关的状况和材料,搜集用人单位和员工对洽谈意向所持的定见;
(三)拟定团体洽谈议题,团体洽谈议题可由提出洽谈一方起草,也可由两边指使代表一起起草;
(四)确认团体洽谈的时刻、地址等事项;
(五)一起确认一名非洽谈代表担任团体洽谈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平,并为团体洽谈两边保密。
一方提出进行团体洽谈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团体洽谈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处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回绝进行团体洽谈。
第三十三条 洽谈代表在洽谈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了解与团体洽谈内容有关的法令、法规、规章和准则;
(二)了解与团体洽谈内容有关的状况和材料,搜集用人单位和员工对洽谈意向所持的定见;
(三)拟定团体洽谈议题,团体洽谈议题可由提出洽谈一方起草,也可由两边指使代表一起起草;
(四)确认团体洽谈的时刻、地址等事项;
(五)一起确认一名非洽谈代表担任团体洽谈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平,并为团体洽谈两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