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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05:23

内容提要:本文经过对提单法令性质的法理剖析。证明海运提单是一种所有权凭据。在剖析无单放货基本特征的基础上,说明无单放货所构成的法令联系,证明无单放货行为的法令性质系违约与侵权之竞合,其救偿办法应挑选追查侵权之连带补偿责任为宜。最终对一典型事例进行剖析,点评其得失。
关 键 词:提单,无单放货,所有权凭据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在世界交易与海上货品运送中非常常用的一类交易单据和运送单据,是跨国、跨地区交易结算与远洋运送相结合的产品,在世界交易系统中占有无足轻重的位置。提单法令胶葛,首要包含无单放货、倒签、预借提单和提单批注胶葛三大类。其间后两者是由提单的记载所引发的,详细性技术性的胶葛,人们对之较易构成共同的知道。而关于无单放货,因为它触及提单自身的形而上考虑,故更为深入而杂乱。在学理上,法学家们从不同视点调查提单,对其性质的知道歧见丛生。在相关世界和国内立法上,《海牙规矩》与《汉堡规矩》互不相让,作为谐和两者的产品的我国《海商法》,则旗号有尔明显,留下争辩地步。而在海事诉讼中,尖利的利益冲突又使诉讼各方绞尽脑汁,妙论叠出,其间不乏言之成理者。全国九大海事法院、各省高院以致最高人民法院对无单放货定性的知道虽未尽共同,但都在各个详细案子的判定书中说明法理,在审判实践上作出了有利探究。
但是,法的精华在于一致。唯其一致,法方具有明确性,然后有可预见性,方能完成指引﹑点评﹑猜测诸项功用,在必定时期内体现法的稳定性。在某些情况下,关于怎么完成公正与正义众说不一,但在议论纷纷间对同类事物区别对待恰是极大的不公正与非正义。而消弭纷争,一致行动,则恰是使各方知所趋避,完成公正正义的不二法门。怎么在无单放货问题上一致知道,探究一条路途,使之既能在理论上无懈可击,又能在实践中和谐各方利益,这是笔者近年来一直在考虑的。今不辞浅薄提出一些心得,就教于方家。
一。海运提单的法令性质
一般以为,提单是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证明、货品的收据和物权凭据。在英美法原文上则表述为Evidence of cantract,Receipt of good, Document of title.我国《海商法》亦特此观念,但在措词上略有不同,其71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和货品已经由承运人接纳或许装船,以及承运人确保据以交给货品的单证。”因为“承运人确保据以交给货品的单证”这一用语非常迷糊,在实践中引起必定紊乱。法院一般以为其系“物权凭据”或“所有权凭据”的同义语,并以此判案。律师界有人对此颇有微辞,撰文对立。有学者更使用title一词在英语中有许多歧义,证明“承运人确保据以交给货品的单证”并不是物权凭据或所有权凭据。弄清这一问题,对确认无单放货当事人世的权利义务具有严重联系,兹讨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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