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22:19
世界商事裁定,首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相互之间因商事买卖而发生的具有世界要素或涉外要素的裁定。“外国裁定判定”,指的便是外国的世界商事裁定判定。供认和实行外国裁定判定的程序和条件在世界商事裁定中,大多数裁定判定是能够得到自动实行的,可是也存在着败诉方不肯实行判定的景象,此刻胜诉方除了对败诉方施加商业上或其他方面的压力以促使其实行判定外,还可经过求助于法院采纳各种强制手段迫使败诉方实行判定责任。(一)供认和实行外国裁定判定的程序。在供认和实行判定的程序问题里,咱们首要是评论各国有关供认和实行外国裁定判定的方法的不同规矩。综观各国立法,这些方法大致有以下四种:1.将外国判定作为外国判定,一般只检查判定是否违背了法院地的法令准则,如无此景象即发给实行令予以实行,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墨西哥等国。2.将外国判定视为本国判定,按实行本国判定的程序予以实行,如法国、德国、日本、希腊、比利时等国。3.将外国判定作为合同之债,使之转化为一个判定,再按实行本国判定的程序实行,但也仅是对判定所构成的新契约进行形式上的检查,如一些普通法国家。4.差异《纽约条约》适用范围内的判定和其他外国判定,对前者适用简洁程序,如英国、美国、瑞典、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958年《纽约条约》第3条规矩:“各缔约国应供认裁定判定具有拘束力,并依征引判定地之程序规矩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实行之,供认或实行适用本条约之裁定判定时,不得较供认或实行本国裁定判定附加之过苛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从以上规矩能够看出,《纽约条约》规矩关于条约适用范围内的判定之实行的程序规矩适用被恳求实行国的法令,但要求各国依自己的程序规矩实行条约判定时,不该较实行国内判定附加更严苛的条件或征收过高的费用。(二)供认和实行外国裁定判定的条件。关于供认与实行外国裁定判定的条件,在许多方面与外国法院判定的供认和实行有类似之处,因而在某些双方司法帮忙条约或多边世界条约中,乃至将两者同时作出规矩,或作类推适用的规矩。但是两者之间仍是存在着某些重要的差异,并且各国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依据《纽约条约》的遍及影响,下面首要依据《纽约条约》的规矩对此问题加以论说。《纽约条约》以扫除的方法规矩了供认和实行外国裁定判定的条件,假如被恳求供认和实行的判定具有条约规矩的扫除景象时,被恳求实行国家有权回绝供认和实行,即凡外国裁定判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恳求供认和实行的机关能够依据裁定判定的实行责任人的恳求和证明,回绝予以供认和实行:1.裁定协议无效。2.未给予恰当告诉或未能提出申辩。依据《纽约条约》第5条第1款第2项的规矩,假如对作为判定实行目标的当事人未曾给予有关指定裁定员或许进行裁定程序的恰当告诉,或许作为判定实行目标的当事人因为其他状况未能提出申辩,则可回绝供认和实行该项判定。被申请人回绝参与裁定或许在裁定中持不活跃的情绪,则以为被申请人是有意抛弃其陈说案情的时机。在恰当告诉后,照常进行的缺席裁定并不阻碍判定的效能。至于当事人未能在裁定过程中提出申辩,应该是指因为该当事人本身的过错以外的原因而使他未能提出申辩。3.裁定庭逾越权限。4.裁定庭的组成和裁定程序不妥。5.判定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吊销、中止实行。别的,依据《纽约条约》第5条第2款的规矩,假如被恳求供认和实行外国裁定判定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以为依照该国法令,有下列景象的,能够自动予以回绝供认和证明:(1)判定的事项归于不行判定事项;(2)供认或实行判定违背该国公共政策。我国供认和实行外国裁定判定的条件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