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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7:29
很多人关于无差错职责准则是有必定的了解的,无差错职责准则的适用范围也是比较广的,其间也包含环境污染侵权的无差错职责准则。那么,环境污染侵权的无差错职责准则的特色有哪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来给我们具体的说一说环境污染侵权的无差错职责准则的特色,期望小编收拾的常识能够为我们答疑解惑。                                                
一、环境污染侵权的无差错职责准则有什么特色
1、因果关系是决议职责的根本要件,即以危害现实与职责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条件,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当无差错职责。
2、并不以行为人的片面差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差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差错职责准则。
3、无差错职责的主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丢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证受害人的权益而建立无差错职责准则的原因地点。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施举证职责倒置,它不同于差错职责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准则。在适用无差错职责时,原告只需举出危害现实及危害现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只是证明他已尽到了留意职责或没有一般的差错就可以被革除职责。
5、适用无差错职责时必须有法令的特别规则,也便是针对法令明文规则的特别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
二、无差错职责准则在环境侵权适用中的局限性
(1)无差错职责准则在立法规划中的缺点。如我国《民法通则》与其他部门法关于无差错职责准则规则不一致。
(2)在司法实践中有局限性。如无差错职责准则或许掩盖行为人的差错,对的确无差错的行为人不公平,使得行为人不甘愿承当职责。
(3)无差错职责准则或许掩盖国家或政府在环境污染中应当承当的职责。
(4)无差错职责准则也有或许使一些无差错致害的企业堕入经济窘境乃至破产,并且,即便企业破产,也不能使很多环境受害者得到充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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