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22:46案情介绍:
个人资料走漏,假造签字,房子被别人出卖
2004年1月,原告到被告处作业,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入职挂号。
2004年2月,被告借用原告的房产证向别人告贷作为担保。
2004年3月3日,被告与第三人银行签定《个人住房典当告贷合同》和《告贷人托付付款授权书》,银行放款至原告账户,但实践为被告所得。
2004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搬运挂号手续。
2004年3月18日,第三人银即将借款划入“原告”的账户。
2004年5月17日,被告经核准挂号为房地产权人。
2004年5月17日,银行为核准挂号为房子典当权人。
2008年9月26日法院受理。
2008年10月29日,法院托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判定中心对《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原告的签字进行判定,定论为非原告自己所写。
2009年2月19日,被告和银行达成协议,由被告归还银行借款,持续实行《个人住房典当告贷合同》。
案情剖析:
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或共有人没有签字,不发生法律效能。
审判成果:
法院以为,原告并没有出售该房子的意思表明,也没有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因而这个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而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刊出典当挂号并将房地产权力返还给原告。
法律依据:
合同建立需求具有1、合同当事人,2要约和许诺,3合意。在这个事例中,当事人并没有宣布要约,因而合同是底子就不建立的,天然不涉及到合同的效能问题。所以假造签字,房子买卖合同不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