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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0:29

出租车和货品运送车辆挂靠某个单位运营,是我国运送职业现在普遍存在现象。与其他挂靠性质不同,它并不为法令所制止。现在,山东省茌平县卡车具有量约2000—3000辆,且基本上是私家具有。可是从车管部分了解到,从行驶证的挂号来看,车主是私家姓名的却很少,这是由于大多数私家卡车都采纳挂靠单位的方式入户。挂靠单位已成为现在卡车办理的首要方式。挂靠单位在咱们国家位置比较特别,虽然法令对他们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但实践社会中挂靠现象举目皆是。车辆挂靠方式虽然有利于车辆的运营和办理,但法令没有对这种挂靠联络的法令性质作出清晰的规则,由此引发的法令职责的承当问题也越来越多。近期,我院相继审结了两起比较典型的这类运送合同纠纷案子,别离判定被挂靠单位(车主)向托运人承当违约补偿职责。
【案子一】:2004年1月,张某经与山东省高唐县某运送公司洽谈,将自家一卡车挂靠在该运送公司,从事运送运营。2006年7月,张某与刘某签定了协议,约好张某将该车转让给梁某。同日,刘某经与高唐县某运送公司洽谈,约好该车以梁某的名义挂靠在该运送公司。该运送公司仍赞同以该运送公司的名义,对外运送运营。同年7月24日,刘某驾驭该卡车,以运送公司的名义,与茌平县某信息中心签定了运送协议。约好该运送公司承运该信息中心铝杆19.947吨至胶南,货品保价金额40万元,次日到胶南卸货。合同签定后,当日,该车装货运出茌平。过后,该信息中心与车上失掉联络,货品非但未按期运往目的地,并且至今石沉大海。后将某运送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高唐县某运送公司补偿茌平县某信息中心货品丢掉40万元,一审判定后,高唐县某运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子二】:山东省平原县曹某经与德州市某运送公司洽谈,将车辆挂靠在该运送公司,且两边签定了挂靠协议。曹某车辆挂号在了该公司名下,并答应曹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运送运营。
2007年3月,曹某让其子驾驭该卡车,以德州市某运送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省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签定了铝锭运送合同。合同实行中,因运送人员看守不妥,途中丢掉铝锭5.359吨,价值为104500.50元。2007年5月,茌平县某配货站、闫某,以德州市某运送公司、曹某为被告,诉之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曹某和德州市某运送公司互负连带职责,向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补偿铝锭丢掉104500.50元,运费1200元,一审判定后二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两起车辆运送合同案在审理期间,被挂靠单位两运送公司,别离提出了两方面的争辩定见:一、公司非实践车辆所有权人,也未获得运营利益,不该承当补偿职责。以为依据公安部机动车辆挂号的复函,虽然该车辆挂号在公司,但挂靠人是实践出资人,应确定挂靠人为实践所有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挂靠车辆在交通运送中形成人身和产业危害怎么补偿的批复,公司在运营中,未获得运营利益,对车辆收取的办理费大部分代车辆上缴了各种费用,公司也不该当承当补偿职责。二、公司未签定运送合同,也未实践实行合同,公司不该承当违约补偿职责。以为运送合同上无公司人员的签字,也无公司的盖章,实践实行中,无公司人员签收货品,因而,运送合同对公司无任何约束力。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实行,完全是实践操控车辆人员的个人行为,应由实践操控车辆的人向托运人承当违约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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