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触及的无形资产、
不动产转让怎么征收营业税问题不行清楚,要求清晰。经研讨,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告诉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入股,与承受出资方利润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告诉内容不符的规则废止。
本告诉自2003年1月1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