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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21:32

案情:
2006年8月,刘某与张某两人合伙运营了一家店肆,同年12月,刘某与张某达成协议免除了合伙,刘某给付了张某人民币6万元,店肆让刘某一个人单独运营。免除合伙后,刘某店肆运营的十分兴旺,张某眼红,遂经常到刘某店肆捣乱。2007年2月,张某与刘某再次签定一合同,约好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刘某店肆搅扰其正常运营。合同签定后,刘某反悔,不赞同给付张某5000元。两人就该合同的法令效力发作胶葛。
不合:
本案有两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刘某与张某签定的第二份合同归于可吊销合同。刘某在缔结合一起,因受钳制,其意思表明不实在,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则:“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一)因严重误解缔结的;
(二)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
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刘某能够依法恳求法院吊销该合同。  
第二种观念以为,刘某与张某签定的第二份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而刘某没有责任给付张某5000元。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第二个合同不归于可吊销合同。尽管法令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恳求吊销合同。刘某与张某签定合同明显是受到了张某的钳制,可是并非一切受钳制的合同都是可吊销合同。可吊销合同有一个条件,合同自身是相对有用的,也就是说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或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相对有用的条件,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可吊销权后,合同才失掉法令效力。本案第二个合同归于内容违法,天然不行能成为可吊销合同。
二、合同内容违法,则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内容违背了法令规则,其以不受法令保护的权力与合同另一方要求对等关系,损害了别人的合法权力。就好像掠夺者与被掠夺者签定合同要求对方给付金钱,则掠夺者不掠夺对方,又好像响马与受害人签定合同,给付我多少资产,则不盗取你的其他产业,假如确定这类合同是受钳制的可吊销合同,假定受害人均没有行使吊销权,那么这些掠夺、偷盗合同就因而合法化了?明显这是十分荒唐的。
综上,刘某与张某签定的第二份合同归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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