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7:05公安部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办理办法》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8 号
《公安部关于修正的决议》现已2011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安部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办理办法》的决议
为标准电子一般护照的请求、批阅签发和办理,公安部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办理办法》作如下修正:
一、在第二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公安机关出入境办理机构应当参照世界技术标准,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一般护照(以下简称电子一般护照),进步护照的防伪功能。
“电子芯片存储一般护照的挂号项目材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二、在第四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办理机构受理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电子一般护照请求,应当现场收集请求人的指纹信息。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请求电子一般护照,监护人赞同供给请求人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办理机构能够现场收集。
“请求人因指纹缺失、损坏无法克制指纹的,能够不收集指纹信息。”
三、在第十二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电子一般护照采纳加密办法,保证电子芯片存储的指纹信息仅限于一般护照签发机关和出入境边防查看机关在出入境办理时读取、核验和运用。”
四、在第十二条后再添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一般护照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查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出入境办理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五、本决议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办理办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