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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6:21
法条原文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能能够约好附期限。附收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收效。附停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条文义解说
本条是对附期限合同效能的规则。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必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收效的发作或许消除的依据的合同。
合同期限是当事人之间以将来客观确认到来之实际,作为决议合同效能的附款。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许多方面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相同的。可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条件是将来不确认的实际,期限是将来确认发作的实际。合同期限与合同的实行期限也有不同。合同期限的作用是在于决议合同的效能的附款,而合同的实行期限则是合同的效能确认的条件下,对当事人实行所负责任的时刻上的约束。合同期限的含义在于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毅力或是由随机的要素操控合同的失效与否或收效的时刻。
期限能够分两种:一是收效期限,又称为推迟期限或始期,是指合同的效能自期限到来时才发作。二是停止期限,又称为触摸期限或终期,是指合同的效能自期限到来时消除。要注意法条中对始期和终期到来的不同称法:始期的到来,法令上称为“届至”;终期的到来,法令上称为“届满”。这种称法放在实例中会比较好了解一些。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能够是一个详细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能够是一个期间,如“合同建立之日起5个月”。
在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的利益处于一种等候状况,其所拥有的是一种等待权。这种等待权也是一种利益,较之条件成果或许不成果的等待利益更为实际或许,因而应该遭到法令的维护。危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的,理应负相应的法令责任。然而在《合同法》中,并没有好像附条件的合同条款中歹意成果或不成果条件那样的规则“关于损害期限利益的法令责任”,是因为对此类损害等待权的恳求权,往往是同违约责任的恳求权、物上恳求权等恳求权发作竞合,当事人能够依据其间一项恳求权进行恳求,满意本身的利益,而不用在假借等待权的损害的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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