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 关于妥善处理开发区工伤保险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21:04天津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关于对《关于妥善处理开发区工伤稳妥方法与全市并轨后有关工伤待遇遗留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津劳办〔2006〕5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作人事局:你局《关于妥善处理开发区工伤稳妥方法与全市并轨后有关工伤待遇遗留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一、你区于1993年在全市首先实施工伤稳妥制度,关于保证员工工伤稳妥权益,减轻用人单位担负,改进投资环境,促进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4年7月1日
,你区与全市工伤稳妥制度并轨后,应当坚持方针的连续性,做好新老方针联接,并保证老工伤员工的工伤稳妥待遇水平。二、关于伤残程度一至四级的工伤员工,鉴于他们现已与用人单位停止了劳作联系,赞同由工伤稳妥基金依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稳妥方法》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稳妥方法》的规则,付出其医疗稳妥和生育稳妥待遇。现已依照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必定份额收取伤残补贴的,待遇暂时不再调整。三、关于现已依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社会稳妥暂行规则》,按月收取伤残补助金的5名五级至六级工伤员工,能够持续由工伤稳妥基金付出,直至退休。此复。
二OO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