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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违规被炒,还能不能获得补助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2:2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用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自己薪酬,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自己薪酬,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自己薪酬,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自己薪酬;
(二)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详细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那么如果是员工违规被炒,还能不能取得补助金呢?
王某原系苍山县某公司员工,2007年5月因工受伤,被鉴定为10级伤残。王某出院后持续回原单位上班,这期间的医疗费悉数由单位付出。2010年5月,王某违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作出了与其免除劳作合同的决定书。王某于当月20日签收了该决定书,并办理了赋闲登记手续。随后,王某要求公司付出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4万余元,遭到回绝。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要求公司付出其应得的工伤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本案两边免除劳作合同联系既不归于《劳作合同法》规则的劳作者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景象,也不属劳作合同期满停止的景象。所以,王某要求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的恳求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的条件规则。据此,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申述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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