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同事换班后受伤属于工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2:42网友发问:
我与方某系同一家公司车间操作机床的工人。四个月前,方某因家中有急事,打电话给我要求与我换班,即让我为他上白班,他替我补回晚班。鉴于此前员工中也有相似的先例,我没有多想便容许了他。车间领导对此也习以为常,见我换班并没有提出任何贰言。岂料,我在操作机床时不小心被齿轮堵截两根手指,不只花费了4万元医疗费,还落下九级伤残。因为公司没有为我处理工伤保险,我不能从工伤保险部分获取工伤待遇,我只好向公司索要补偿,但遭到回绝。理由是我暗里与方某换班,显着归于个人行为,也意味着我其时上班只是在协助方某,而不是为了公司,不契合工伤的构成要件。请问:公司的理由建立吗?
律师回答:
公司的理由不能建立,你的景象归于工伤,公司有必要对你承当工伤补偿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则,“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将员工因遭受意外损伤,而构成工伤的要件限定在“作业时间”、“作业场所”、“实行作业职责”三个方面,并没有将员工之间的私自换班作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在外景象。鉴于你的手指被齿轮堵截并非你之所愿,乃至彻底出乎你的预料,当属“意外损伤”之列,所以你终究是否构成工伤的要害,天然要看是否契合上述三个要件,答案无疑是必定的:榜首,你是在公司正常出产的时间段内受伤,即归于作业时间;第二,你受伤的地址为公司车间,该车间无疑归于公司的作业场所;第三,你相同归于实行作业职责,尽管你是在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的状况下私自与方某换班,但这并不扫除你具有公司员工的身份,更何况车间领导明知却未提出任何贰言,自身便是作为详细管理者代表公司对你换班行为的认可。一起,因你在公司车间的作业内容与方某相同,都是该公司的工人,标明你彻底可以担任该项作业,你换班作业所发作的效益,同方某上班相同都归于公司。所以,你的状况归于工伤,公司应当承当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则:“依照本条例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公司违背相关规则,没有为你处理工伤保险,理应由公司来承当工伤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