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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6:03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龙轿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圩,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邓涛,湖北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泰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世界企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梓木,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乐沸焘,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吴晓琦,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神龙轿车有限公司北京出售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29楼三层。
负责人:陈寅,该公司司理。
上诉人神龙轿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轿车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泰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稳妥公司)、原审 被告神龙轿车有限公司北京出售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神龙轿车公司北京分公司)稳妥合同胶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两边所签定的《分期付款购车稳妥协议》系确保稳妥合同,属担保的领域。该协议归于《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建立的条件,其统辖应从归于主合同的约好。神龙轿车公司北京分公司是一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亦不是《分期付款购车稳妥协议》的当事人,其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别的,该公司以购车人和华泰稳妥公司为被告已向有统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由该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在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该重复受理。被上诉人华泰稳妥公司答辩称:本案当事人签定的《分期付款购车稳妥协议》是信誉稳妥合同,不是担保。该合同在方式、内容和法令性质上均系稳妥法令领域。稳妥与生意分属不不同法令关系,统辖问题应遵照稳妥法和合同法的不同统辖规则和当事人的约好来处理。稳妥与购销合同尽管存在内在联系,但不具有主从关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与稳妥条款中的统辖约好并不矛盾。神龙轿车公司北京分公司是投保人,其具有《营业执照》,能够作为本案被告,且稳妥标的物在北京市,北京市是稳妥合同胶葛诉讼统辖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购销合同胶葛之诉与本案稳妥合同胶葛之诉分属不同的诉,各自独立,本案审理不受该案影响。别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购销合同胶葛案子中将其列为第三人的作法是违法的,该院对稳妥胶葛没有统辖权。
本院经审查以为:华泰稳妥公司与神龙轿车公司签定的《分期付款购车稳妥协议》,是两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的规则而建立的稳妥合同,神龙轿车公司是投保人,华泰稳妥公司是稳妥人。在稳妥合同法令关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稳妥人确认承保条件的根底,但其不能改动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令独立性,其他民事合同与稳妥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神龙轿车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其作为神龙轿车公司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能够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关于神龙轿车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及的已将华泰稳妥公司作为被告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重复受理问题,因其所提案子触及的稳妥单,原审法院已在一审裁决中予以清晰,并不在本案审理规模之内,故不存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复受理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统辖权。故原审法院裁决其对本案有统辖权正确,应予保持。对神龙轿车公司的上诉建议,本院不予支撑。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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