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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自互换土地之后是否有权利要回自己原来的承包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08:47
 
孙某某和路某某是同一个村的乡民,孙某某承揽了一块10亩的土地,路某某承揽了一块8亩的土地,因为路某某承揽的土地的地质较好,而且离孙某某的家更近,2010年,孙某某与路某某洽谈,将各自的土地进行交换,两边签订了书面的交换合同,可是并没有处理土地运营权证改变手续,两边也没有到发包方进行存案。
2013年,孙某某因为在新的宅基地上建设了新房,房子离自己本来的10亩地更近,所以向路某某提出,要求两边交换回土地,可是路某某并不赞同。两边洽谈未果,诉至法院。
土流学院法令剖析:
本案中,孙某某是否有权力要回自己本来的承揽地呢?
承揽方在获得土地运营权后,能够自行决定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别人无权干与,所以孙某某与路某某之间于2010年交换土地的行为是合法有用的。
依据《农村土地承揽法》第37条规则:“交换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要两边到发包方存案。”这说明,存案与否并不影响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的效能。
一起,《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7条也规则:“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当事人能够要求处理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改变挂号手续。”这儿说的是能够,并不是应该,这说明,不处理土地运营权证改变挂号的,并不影响交换合同的效能。
本案中,孙某某与路某某的土地交换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应当依照合同要求实行。所以说,孙某某假如要求路某某返还土地,有必要征得路某某的赞同,即两边的意思表明有必要共同才干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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