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保险经纪人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7:41
发布部分:台湾发布文号: 台财保字第092075207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财政部台财保字第0920752070号令拟订发布全文46条;并自发布日实施
第2条 本规矩所称稳妥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指稳妥法第九条规矩之稳妥经纪人。
第4条 经纪人分财产稳妥经纪人及人身稳妥经纪人。
一、经专门工作及技术人员稳妥经纪人考试及格者。
三、曾拥有经纪人执业证书并执业有案者。
第6条 兼有经纪人、稳妥代理人或评判人资历者,仅得择一申领执业证书。
一、受禁治产之宣告,没有吊销者。
三、曾犯侵吞、诈欺、背约、伪造文书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认,履行结束、缓刑期满或赦宥后没有逾三年者。
五、受破产之宣告,没有复权者。
七、有严重损失债信情事没有了断或了断后没有逾三年者。
九、最近三年内有事实证明从事或触及其它不诚信或不正当之活动,显现其不适任者。
十一、任职稳妥业及有关公会现职人员。
十三、执业证书经主管机关吊销或废止没有满五年者。
第8条 具有本规矩所定经纪人资历者,得以个人名义或受公司安排之雇用于获得执业证书后履行事务。
依前项规矩处理挂号后,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处理设立挂号。
第9条 以个人名义履行经纪人事务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处理答应挂号:
二、契合本规矩所定资历条件之证明。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